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社区资源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社区资源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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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盐府〔2005〕19号
《盐田区社区资源共享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二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盐田区社区资源共享暂行办法
根据《***、***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及我区社区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增强驻社区单位、社区各类组织和社区全体成员的地缘意识、参与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和构建和谐盐田的意识,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共享社区资源的良好态势,最大限度地实施人力、物力、财力和其他社会资源的优化整合利用,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共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资源共享的目的和意义
实现社区资源共享,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区实现优势互补,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促进社区建设走上社会化、专业化的道路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社区建设中,各社区要加强与驻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联系,积极争取驻地单位的人、财、物支持,形成军民共建、警民共建、校社共建、厂社共建等各类社会团体共建的社区建设新格局。
二、社区资源和社区资源共享的内容
社区资源是指盐田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区属部门特别是学校拥有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设施和场地、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
社区资源共享是指社区各种资源通过一定的形式(即无偿或者低偿的形式),用于社区各种居民服务活动,实现互利互惠、优势互补,以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使社区内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各街道和各社区要引导社区内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大力支持、参与社区建设,形成社区资源共享的态势,推动社区建设的发展。
三、社区资源共享的原则
(一)使用原则。
1.经营性资源的使用原则:资源权属单位在考虑其自身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对社区居民开放的设施、时间、收费标准(低于市场价格)和管理办法。
2.非经营性资源的使用原则:凡富余或闲置的资源,其主管部门要创造条件,支持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充分利用,实行对社区居民开放。
(二)参与原则。
1.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
2.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社区资源共享工作,社区居委会是开展资源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社区居委会要组织社区内机关、学校、团体开展资源共享活动,探索依靠社区成员整体力量共建社区的路子。
3.开展资源共享是社区内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尽的责任,各单位要以实际行动支持和开展资源共享工作。
4.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强化资源共享的意识,关心和支持所属单位开展社区资源共享。
(三)互惠互利的原则。
社区资源共享要遵循“自愿、自管、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考虑资源权属单位的切身利益,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
四、社区资源共享的措施
要实现社区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充分共享,各社区和社区资源权属单位要制定双方互惠互利的使用社区资源的办法和措施。
(一)各社区要成立由社区内的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组成的相应的协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
(二)要建立相对固定的资源共享网点和项目,社区要通过与资源权属单位签订资源共享协议书等办法,达到资源共享。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要在共享资源单位的显著位置悬挂标牌,并注明开放的具体时间和办法。开放时间要充分考虑资源权属单位的实际,以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为前提。
2.为保证资源权属单位的正常秩序,开展共享资源活动时,由社区居委会统一负责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可采取发放会员证、月卡等形式进行。
3.为使社区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可采取低偿(低于市场价格)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资源共享,具体内容、项目、收费标准由社区居委会和资源权属单位商定。
(四)奖励措施。区社区建设领导机构定期命名、表彰共建单位为“和谐社会构建单位”,树立共建单位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共建单位和社区建设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