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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4日发表  

  ZBGS—2020—18

  珠科创〔2020〕5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珠府〔2020〕1号)、《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珠府〔2018〕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中央、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科技资金管理原则:

  (一)尊重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兼顾短期任务与长期目标。

  (二)突出企业等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的方式,发挥财政科技经费整体效能。

  (三)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通过事前资助、事后奖补,以及科技金融相结合的手段,建立稳定财政支持与竞争择优支持相结合的机制。

  (四)规范审批流程。项目立项审批严谨规范、过程公平公开、监督科学有效。

  (五)简化过程管理。体现“放管服”精神,优化评估、检查、审计机制,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审计。

  第四条  科技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断完善科技创新环境,鼓励社会创新活动,提升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研与创新能力,促进国家、省、市下达的科技创新考核指标的落实。

  第二章  科技资金支持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五条  科技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等软科学研究;

  (二)基础自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应用研究、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

  (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研发活动;

  (四)产学研合作与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孵化及支撑体系建设;

  (六)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

  (七)科学提升防震减灾综合能力;

  (八)与增强珠海科技创新能力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科技资金资助主要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配套补助等方式:

  (一)事前资助指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完成前,获得科技资金资助,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和使用的财政资金;

  (二)事后补助指项目申请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研或从事技术支持、科技服务等工作,经市科技部门对其服务、投入、成效等相关事项进行评审或审核,并给予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奖励补助指对项目申请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资格认定,或者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部门相关荣誉等事项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

  (四)配套补助指对项目申请单位获得上级科技部门立项和资金支持,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

  配套补助项目原则上是获得国家或省科技部门立项、总资助金额500万元及以上并由我市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

  国家和省在项目申报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根据市财政预算情况,项目资助额度300万元或以上的资金,市财政资金可以一次性下达,也可以分批下达。

  第八条  配套补助资金根据市财政预算程序安排。上级项目资金分批下达的,配套补助资金也相应分批下达。

  第三章  单位职责

  第九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科技资金的具体分配和管理。包括:

  (一)项目库管理、统筹编制本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

  (二)根据资金使用不同方向,制订(修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拟定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发布专题申报指南;

  (三)负责本部门科技资金预算执行、制定和批复下达科技资金任务清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负责资金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整改应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科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下达至区的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

  (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开展科技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科技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批复科技资金预算,审核科技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科技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及职能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科技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执行,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及财政资金使用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落实市科技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审计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各区(功能区)按照珠海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及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将应承担的科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发放和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与组织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一般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市科技部门通过统一的申报管理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并受理项目申报;

  (二)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申报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线下提交纸质材料;

  (三)市(区)科技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

  (四)市科技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

  (五)市科技部门在官方网站或申报管理平台公示拟立项清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属实需调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经核查异议内容属实且有违立项要求,或者发现其他可能造成项目无法完成情形的,取消立项资格;如项目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申报项目,一经发现,市科技部门有权将该项目申请单位列入失信名单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科技资金资格;

  (七)报市政府审批;

  (八)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对具有明确政府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择优或者定向指派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资金额度。

  第十六条  奖励补助、配套补助项目,经市科技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后,可直接报请市政府批准。

  配套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上级合同(任务)要求,切实开展好项目实施,规范使用配套资金,保证配套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十七条  专家评分原则上采用百分制,不足60分或评审结论不同意推荐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八条  事前资助项目立项后,市科技部门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验收管理。项目合同(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期限等内容。

  第十九条  事前资助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鼓励、支持联合港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共同申报项目。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所申请的市科技计划类别对申请条件有具体规定的,申请单位还应当符合该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知识产权诉讼项目。

  (二)已获市级科技项目立项的相同内容项目。

  (三)同时有2个或以上牵头在研未完成验收的市级产业化方向项目(对上级的配套项目除外)。

  (四)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的项目。

  (五)被列入各级科技部门不诚信名单或我市联合惩戒名单、且在惩戒有效期内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部门制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事前资助项目按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内容进行管理验收。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市科技部门有权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整改或停止后续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部门可以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向市科技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成验收所需的完整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部门(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期如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完成,可以在项目合同原执行期终止日之前向市科技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延期。产业化方向项目经批准最多可以延期一次,最长延期一年;基础研究和公益类项目经批准最多可以延期二次,每次最长延期一年。

  项目实施期截止前,承担单位发现有重大技术或市场风险难以继续开展项目,应及时、主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市科技部门批准,可做项目“终止”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使用不合规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于市科技部门确定的期限内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视为验收“不通过”。

  第二十九条  配套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或省项目验收结论下达1个月内,向市科技部门抄报验收申请书主件和正式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自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推荐)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牵头申请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资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以下情形的,将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并对其进行联合惩戒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骗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政资金。

  (二)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三)不按要求退回应退财政资金。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五)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六)不按合同(任务)书约定履行项目验收义务。

  (七)其他严重违反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或推荐申请科技部门项目。需要退回财政资金的,在未履行之前,不受理同一自然人担任法人的单位申请或推荐申请科技部门项目。

  第六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基本户或相关账户。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资金拨付至牵头单位。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资助总额度500万元以下的事前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列项目支出预算时,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可以只编列到一级预算支出科目。对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其他费用,预算编制时可不提供测算依据。

  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科目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类: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其他费用等四项。

  设备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人力资源费包括: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三项。事前资助类项目均需设立间接费用。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除设备费外,预算科目调剂权限下放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开展实际需求调整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不超过设备费预算30%的额度内且不改变设备品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设备需求自行调整设备费,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项目和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市科技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产业化方向项目的资助经费可由市(区)联合分担。财政经费占比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自筹经费的50%。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的,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追溯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  配套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上级资助的1:1,且不超过牵头单位自筹经费的50%; 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以珠海单位获取的上级资金为计算依据。

  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资助资金或比例要求、或者我市相关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配套补助资金可以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第三十九条  对于单位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及非盈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条  事后补助、奖励补助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配套补助资金参照上级要求,用于对应项目的研发活动。

  第四十一条  分批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在合同(任务)书列明批次和拨款金额。分批下达或用于配套的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获立项后按财政要求管理的自筹资金部分,验收审计时可以抵扣财政结余资金。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核算。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对其中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二)鼓励科技项目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有关规定开放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 除有另有规定外,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完毕后,市财政资助资金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如有财政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退回财政结余资金。

  (三)验收意见为“不通过”或按“终止”处理的项目,市科技部门根据承担单位履行科研责任、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和验收意见,要求承担单位退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

  第四十四条  涉及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整改后仍无法符合要求的,将追回全部财政资金。

  第七章  科技资金预算与绩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科技部门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和程序编制年度科技资金预算。

  第四十六条  申报年度科技资金预算时,应按规定申报科技资金的绩效目标;对不同类型的科技项目资金,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导向,综合采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十七条  科技资金年度执行结束后,市科技部门应当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于次年5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报送科技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并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优化各专题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科技部门用于项目过程管理、中介机构委托、外聘专家等临时劳务和专项审计、验收,以及科技政策、规划研究等费用支出,可根据工作实际在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科技项目管理费。临时重大科技活动所需经费,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从项目管理费中开支。

  第四十九条  市科技部门根据科技资金使用不同方向,制订(修订)相应专题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

  第五十条  科技金融资金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1日。原《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科〔2009〕4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尚未验收完毕的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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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18:42:55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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