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20102020)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年5月5日)
罗府办〔2014〕11号
《深圳市罗湖区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2010-2020)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罗湖区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2010-2020)实施方案
依据《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2010-2020)》和《深圳市室内应急避难场所规划(2010-2020)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应急办〔2010〕111号)的精神(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为组织实施我区室内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任务,推进我区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建设,提高我区综合减灾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根据规划,分级负责。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的实施要严格按照《专项规划》的布局要求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市、区两级按场所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落实。
(二)平灾兼顾,突出重点。在保障现有场所日常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场所现有条件,加强规划,完善设施设备,增加避难功能,重点满足台风、暴雨、洪涝、寒冷等常见灾种避难需要,兼顾其它灾种应急避难需要。
(三)结合实际,分步实施。由区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本区、本部门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实施方案,优先完善已建成使用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分阶段完成《专项规划》建设任务。
二、实施内容
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主要用于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和临时安置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范和指导意见落实各项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进度,督促室内应急避难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立项或直接向财政部门申请落实经费;按照《专项规划》和综合减灾工作要求,结合应急避难的实际需要,重点实施以下内容:
(一)编制场所功能规划。容纳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应编制救助、安置、医疗等功能区域划分。
(二)设立引导标志。在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周边的道路、公交停靠站以及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的出入口等位置设置清晰标志或指示牌。
(三)储备应急物资。一定数量的衣被、食品等生活用品 。
(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或完善供水、供电、广播卫生、洗漱等基础设施。
(五)报送场所信息。向民政部门报送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位置(道路名称和坐标、适用灾害类型、可安置人数管理人数、联系电话等信息)。
(六)加强日常管理。制定室内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场所、人员、物资、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日常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灾时应对工作。
(七)开展场所安全性复核。在建设、消防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现有室内应急避场所进行安全性复核,新规划的场所在建设实施时应进行严格的场所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复核或评价结果来采取必要的治理防护措施,达到相关部门制定的防风、抗洪、防震的建筑设防标准,仍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选择其它替代场所。
(八)财政经费年度核销制度。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应急避难场所实施规划、建设,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如:区教育局、街道办事处等)维护、管理,确保校园的避险功能并符合安全性要求。同时,已建成的校园应急避难场所,区发改、财政等部门须按年度核拨专项经费给相关应急避难设施管理单位,以保障该类场所的正常运行。
三、阶段目标
按照全市《专项规划》,确定我区应建室内应急避难场所46处,其中按状态分有已指定27处,规划19处:按类型分有学校40个,社区中心4个,体育设施1个,福利设施1个。至2020年建成我区布局均衡,设施配套.管理完善,运作规范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各阶段工作目标如下:
(一)第一阶段。至2014年12月31日前,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完成27处(已指定)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引导标志的设立、功能区域划分及信息报送工作;出台全区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平时和灾时)。
(二)第二阶段。至2015年12月31日前,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在总结经验和建设模式的基础上,完成27处(已指定)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
(三)第三阶段。至2020年底前,各街道、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完成46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
四、责任与分工
各部门具体责任分工(具体建设任务见***1、2)如下:
(一)区发改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二)区科技创新局:协调指导相关部门推进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化建设,实现应急防灾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三)区财政局:负责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养、物资储备有关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四)市交委东部交通运输局(驻区单位):负责对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入口和周边道路、公交停靠站设置指示标志的报批并简化程序。
(五)区教育局:负责落实区属学校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实施任务,报送相关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六)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区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基本生活救助物资的储备工作,根据建设要求提出功能区划分、相关设施配备等工作指引;负责汇总和向社会公布全区应急避难场所信息;负责制定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负责落实区属福利设施内应急避难场所实施工作。
(七)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指导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安全性复核工作。
(八)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协调供水企业保证室内应急避难场所所有用水,指导完善场所供水管网建设工作。
(九)区应急办:依据《专项规划》牵头制定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会同民政等部门督促、检查《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向市应急办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十)各街道办:负责配合各责任单位落实本辖区社区中心类型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实施任务,根据辖区实际落实所需应急物资储备。
(十一)罗湖供电局(驻区单位):根据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需求协助建设多路电网供电系统并负责提供应急避难场所所需用电,为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照明系统的建设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受选址、安全等因素影响,需调整《专项规划》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请各有关部门专题向规划部门提出,批准后按本方案要求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
加强预防和应对各种灾害的发生,高度重视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制定本部门详细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建设工作,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完善项目投资计划。
(二)统筹兼顾,加强建设协调工作。各单位要坚持统筹兼顾、节约投资、综合利用的原则,加强协调工作,尽可能将同时被规划为室外和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合二为一,避免重复投资和重复设置;在功能规划上,应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场所(尤其是学校)日常功能的冲突。
(三)加强监督,推动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本部门实施方案的检查、督促工作,要加强施工组织、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工作,指定联络人做好建设情况的报送工作,定期向区民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区应急办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单位实施、验收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报告市应急办、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