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米兰丽都百货有限公司拱北富绅店83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7年8月31日15时30分许,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南路1099号,珠海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名员工在维修阳光板雨棚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的规定,依照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米兰丽都百货有限公司拱北富绅店“8.3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的批复》(珠香府复[2017]39号)的要求,成立了由香洲区监察局、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香洲区安监局、香洲区总工会、拱北街道、拱北派出所等单位组成的珠海市米兰丽都百货有限公司拱北富绅店“8.3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是珠海市米兰丽都百货有限公司拱北富绅店正门二楼顶层阳光板雨棚(离地约9米),由于受台风“天鸽”的影响,该公司与珠海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维保合同。事故发生时珠海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正在进行补漏维修。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名称:珠海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商事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珠海市前山路62号第八层B6号
法定代表人:陈菜雷
成立日期:2006年04月20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2017年8月31日下午15时左右,珠海市米兰丽都百货有限公司拱北富绅店因受台风影响,二楼楼顶(三楼阳光板雨棚)的阳光板雨棚有漏水现象,珠海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维修部经理郭大勇安排领班夏桂忠、电工杨铁锋到现场进行临时检修,在确认该雨棚漏雨的具体位置后,郭大勇带夏桂忠、杨铁锋二人到现场,在现场郭大勇交待二人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注意安全等事项后转去其它地方巡查,夏桂忠、杨铁锋二人分工由夏桂忠系上安全带(未佩戴安全帽)沿雨棚支架走到漏水点进行修补,杨铁锋在墙边负责递工具和材料。约15时30分左右,夏桂忠补漏工作完成后,将工具递回给杨铁锋,然后解开安全绳准备走回到平台上,在往回走时因脚滑踩到支架侧边的阳光板上,阳光板破裂,造成夏桂忠从二楼楼顶(三楼阳光板雨棚)摔下一楼地面。此时郭大勇刚好从四楼下来到现场,郭大勇和杨铁锋看见后马上跑到一楼,看到夏桂忠已经吐血了,郭大勇立即拨打120,16点10左右夏桂忠被“120”救护车送到拱北医院急救室进行抢救,16点40分许夏桂忠因颅脑重型损伤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公司人员报警“110 ”。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夏桂忠,男,汉族,33岁,山东省冠县人,户籍地址:山东省冠县光纤柳林镇后路堂村53号,是珠海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聘请的员工。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和珠海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积极与死者夏桂忠家属协商善后事宜。2017年9月 4日,珠海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2017年9月6 日,死者家属办理完死者火化事宜。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主要是公司出于人文关怀给予家属的慰问金),其它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工伤死亡赔偿事项正在办理当中,确认后将全部支付死者家属方。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组对现场的查勘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了解到:此次事故发生位置是在珠海市米兰丽都百货有限公司拱北富绅店正门二楼楼顶三楼阳光板雨棚,距地面约9米高。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是:夏桂忠在维修阳光板雨棚后返回时,解开系在身上的安全带,走在雨棚支架上时因脚滑踩到支架侧边的阳光板上,由于阳光板日晒雨淋和年久失修等原因,造成阳光板承受力不足而破裂,引发了事故的发生;二是夏桂忠无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在施工尚未完结的情况下解开系在身上的安全带,且未佩戴安全帽;三是珠海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无高空作业证的员工作业。根据国家标准GB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高空作业是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综上分析,认定:
(二)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死者夏桂忠在施工尚未完结的情况下解开系在身上的安全带,走在雨棚支架上时因脚滑踩到支架侧边的阳光板上,因阳光板日晒雨淋和年久失修等原因,承受力不足而破裂引发的高坠事故,造成夏桂忠颅脑重型损伤医治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珠海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实施特种作业时,安排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人员上岗作业。
(四)事故性质的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由于公司安排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的员工上岗作业,工人无证上岗、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规范要求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此次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
(一)死者夏桂忠。珠海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规范要求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夏桂忠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珠海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在实施高空作业时,安排无高处作业证的员工进行高处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珠海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此次事故责任单位。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经济处罚。
(三)陈灿坚,珠海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经理即法人陈菜雷没有参与公司具体管理工作),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此次事故发生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陈灿坚为此次事故责任单位的主要责任者,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其予以经济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 珠海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户外高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要严格加大安全培训教育力度,严格要求工人按照相关规范操作佩戴相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绳、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二)属地街道要加强企业动态生产作业的监督,督促企业加强风险警示教育,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关于珠海市米兰丽都百货有限公司拱北富绅店
“8.3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7年9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