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土地开发方索贿13万元的三名村干部被判刑
由我院立案查处并提起公诉的唐家湾镇永丰村上潭经济合作社队长潘海清及队委委员毛耀才、林伟泉受贿案,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现查明,2005年11月,唐家湾镇永丰村上潭经济合作社队长潘海清、队委成员毛耀才、林伟泉等人,在协助唐家湾镇政府处理上潭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土地开发方金鼎科技工业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索取贿赂人民币3万元。
2006年3月1日,潘海清等三人又利用投资额达7亿余元人民币的日资项目将于3月3日奠基动工,市、区主要领导将参加奠基仪式的机会,以不协助签订项目土地清理补偿协议为要挟,向金鼎科技工业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索取贿赂人民币10万元。根据省委关于工程项目“三个不能开工”规定,该土地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否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居民的利益和该重大投资项目的顺利动工。我院在当日凌晨接到情报后,周密布署,紧急出动,经过近七个小时的周旋,当日下午在现场将潘海清、林伟泉人赃俱获。潜逃的毛耀才也于3月3日投案自首。3月2日下午,居民们按项目土地补偿协议顺利地领到了全部补偿款,该项目也顺利开工。
该案的及时、成功查处,有力地保障了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