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股份合作公司换届工作的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
(2012年11月26日)
罗委〔2012〕19号
股份合作公司是我区重要的经济和基层组织。指导和组织好股份合作公司依法、有序地做好换届工作,对股份合作公司平稳、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顺利推进2012年我区股份合作公司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及国家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换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股份合作公司换届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区股份合作公司换届工作由区委统筹、各街道党工委负责指导、各股份合作公司党支部和换届筹备组具体实施。
(二)坚持依法依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换届工作,严格选举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有序。
(三)坚持积极稳妥,和谐稳定。各街道要主动帮助股份合作公司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对长期不稳定的股份合作公司要重点解剖、化解矛盾,着重解决领导班子软弱涣散、股东长期上访、矛盾纷争不断、经营发展乏力等问题。
(四)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换届工作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统筹兼顾。根据各股份合作公司状况,归并“按期换届、情况复杂、矛盾尖锐”三类,结合年度重要时间节点,合理安排换届时间。
二、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换届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以区委书记、区长为组长的“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换届工作。办公室设在区集资办,各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各街道党工委:负责辖区股份合作公司换届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区委组织部:负责协调股份合作公司党支部做好换届的组织保障。
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换届期间违反党纪政纪和廉政准则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区委维稳办:负责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区信访局(应急办):负责处理换届信访事项和突发事件。
区集资办:负责全区股份合作公司换届的政策研究、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
区司法局:协调区公证处为选举提供公证服务。
(二)各街道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或股份合作公司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分别指派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指导各个公司的换届工作。
(三)各股份合作公司成立换届筹备组(以下简称“公司换届筹备组”),组长原则上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员股东、非党员股东及村民代表(5—9名)组成。董事长没有兼任党支部书记的,相关股份合作公司可另提他人作为换届筹备组组长人选。筹备组名单由各股份合作公司报所在街道党工委备案。筹备组负责公司换届选举的具体工作,选举结束后自行撤销。
三、高度重视对股份合作公司班子结构及候选人推选的把关工作
(一)加强党对股份合作公司班子的领导。董事长人选原则上由中共党员担任,并且兼任党支部书记。推选不是党支部书记任董事长须报请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中共党员在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2。
(二)优化股份合作公司班子年龄和知识结构,大力提高领导公司发展的能力。
年龄按老中青配备,有计划地培养接班人。建议董事、监事候选人年龄截至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特殊情况报区股份合作公司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股份合作公司至少配备一名35岁左右的董事。
提高股份合作公司班子知识化程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较高学历的年轻人员作为候选人,建议至少配备一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董事。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获得群众拥护,具有领导公司发展的才干和能力。班子成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对于班子长期不团结、业绩长期亏损的股份合作公司,原则上要重新挑选班子成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后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不满2年、开除党籍处分不满5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7.对党委、政府部署的任务不作为或拒不执行,带头抢建乱建、聚众闹事、干扰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
8.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认定存在重大决策失误,用人不当,挪用集体资金,侵占集体资产,损害公司重大利益等行为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指导股份合作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形成良好的决策和内部监督机制
章程修改要着重解决好当前股份合作公司经营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修改的主要原则是:
(一)合法性原则。对章程中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内容作必要的处理,以保证章程的合法性;
(二)限权与扩权并重的原则。将董事会、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对股东的权利进行适度的扩张,保障股东权利的行使;
(三)规范重要经营活动的原则。对重要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增加人力资源管理、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管理、审计、企务公开、福利事业、公司改制等事项的规定;
(四)清晰和可操作性原则。对章程原内容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尽量减少模糊、不明确以及存在歧义的规定;
(五)规范指导原则。为使各股份合作公司的章程修改工作规范化,区集资办负责起草公司章程范本供各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参考依据。
五、把好时间节点,按程序、有步骤做好股份合作公司换届工作
(一)换届时间。
各股份合作公司换届集中在2012年下半年。为便于开展工作,建议尽量以2012年为基期年,按5年一届进行换届选举。上一届因为换届时间延迟,至2012年未到期届满的,公司可以选择到期再换届。原则上换届选举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章程修改工作在2013年1月底前完成。
(二)程序步骤。
1.对股份合作公司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各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委托具有国家承认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报告报辖区街道党工委、区集资办备案。
2.开展换届的宣传发动及前期筹备工作。
区、街道、股份合作公司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层层宣传发动,让每个股东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各街道要指导股份合作公司重新选举新一届股东代表,产生董事、监事候选人,起草董事会、监事会和财务工作报告,拟定选举办法。
换届工作方案、股东代表名单、候选人名单、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和财务工作报告、选举办法要在企务公开栏公示。
3.召开选举大会。
在区集资办和街道党工委的指导下依法召开选举大会,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察局)派出干部现场监督,公证机构现场公证。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我区股份合作公司实际,各公司董事为5—9人,监事3人,分别按差额1名推荐正式候选人。选出董事、监事后,在区集资办和街道党工委的指导下,推选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各股份合作公司的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期进行换届。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报区集资办核准。
4.新老班子工作交接。
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后,在街道监督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章、账簿、资产、档案等的交接手续,保证工作连贯。街道还要继续在公司的领导分工、上岗培训、经营管理等方面加以指导,帮助公司新班子尽快熟悉工作。
5.情况特殊的股份合作公司经区集资办和街道党工委商股份合作公司,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无候选人选举办法。具体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修改公司章程。
各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市、区政府的监管制度,结合区里印发的公司章程范本和公司的实际修改章程。各公司拟定章程修改草案并报区集资办备案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六、认真细致做好股份合作公司换届各项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一)深入调查,掌握情况。
各街道应指导公司换届筹备组召开各种座谈会(党支部、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老干部、老党员、外出干部)了解情况,及时掌握选举工作动态。
(二)制订预案,强化责任。
各街道应根据各股份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预案,对于情况复杂和矛盾尖锐的公司,要深入了解、分析公司的状况,摸清矛盾的根源,在选举大会召开前化解主要矛盾。矛盾得不到解决的、选举形势不明朗的,慎重召开选举大会。各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各股份合作公司党支部书记(筹备组长)要高度重视股份合作公司换届选举工作,不得因为选举出现维稳事件。
(三)充分酝酿,选准候选人。
各公司换届筹备组应在征求大多数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备选人选。区集资办、各街道党工委指导各股份合作公司换届筹备组对董事、监事候选人备选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民主测评结果作为正式推荐候选人的参考。
(四)严格程序,加强指导。
各股份合作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认真细致抓好换届的各个环节的工作,一个环节不能漏,一个程序不能少。抓好对具体工作人员换届选举政策法规、业务流程的学习培训,使换届选举工作依法依规、扎实有序推进。
(五)认真监督、严肃纪律。
区纪委(监察局)和各街道纪工委对全区股份合作公司换届工作进行监督,严肃换届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对破坏选举的下列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以财物、许诺等方式贿赂股东和股东代表,妨害股东和股东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以暴力、胁逼、欺诈等手段阻挠选举,以撕毁选票、砸毁票箱、冲击会场等手段妨碍选举的;
3.有伪造选举文件与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买卖选票、伪造股东授权文件等违法行为的;
4.打击报复在选举中发表不同意见、控告检举违法行为的,或者压制股东积极参选的;
5.在各种场合聚众闹事,混淆视听,散布谣言,毁谤诬陷他人,利用媒体扩大影响,造成社会混乱或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