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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工信〔2021〕214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2日发表  

ZBGS-2021-43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23日



珠海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为加强政策引导,有效整合资源、促进我市集成电路(含半导体,下同)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完善和有效实施,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依据《珠海市大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促进珠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集成电路产业的有关发展规划、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职责分工。各牵头责任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原则负责项目年度资金预算,按照“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原则组织项目的信息公开、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及绩效评价等项目全流程管理,项目申报情况每年度报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一次。

  第三条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项目制方式进行分配,支持方式包括事前直接补助及事后奖补,同时符合本细则规定及其他同类型奖补政策条件的,相关主体可择优申报。

  第四条 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应建立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负责。

  第五条 适用主体。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珠海市工商注册且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EDA工具研发的企业;在珠海市民政登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社会组织;在珠海市开展研究、教学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珠海市工商注册的系统(整机)或终端企业;在珠海市工商注册的银行机构。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本专项资金时在珠海登记注册时间应不少于一年(申请第六条“支持生产制造项目落户和增资奖励”和申请第十条“支持重大战略项目引进”及经各区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项目除外),经营运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项目申报单位还应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或为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生产制造项目落户和增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对新成立的集成电路生产制造项目,在项目投产前年度实缴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每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原有或新成立的已投产集成电路生产制造项目,年度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未分配利润转增出资或已分配未支付转增出资)每1000万美元或1 亿元人民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最高1亿元。

  (二)申报条件

  具体按照《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珠府办函〔2018〕307号)及最新修订文件执行。

  第七条 支持总部项目落户及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对集成电路上市企业、经认定的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各环节领军企业(设计业、制造业排名前十,其他领域排名前五)、集成电路独角兽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我市原有企业首次达到上述领军企业排名的,或新增成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同等额度的奖励。

  (二)申报条件

  1.集成电路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包括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证券交易所以及市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挂牌发行上市的集成电路企业。

  2.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各环节领军企业以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近3年发布的名单为准。

  3.集成电路独角兽企业是指近3年入选国家、广东省或珠海市政府部门发布的独角兽榜单的集成电路企业。

  4.在我市设立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总部母公司;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公司(子公司)。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亿元,具体按照《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珠府办函〔2018〕308 号文件)执行。

  5.对我市原有企业申请上述同等额度奖励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亿元。

  第八条 支持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对入选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对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根据省财政资助额度,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资金支持;对入选珠海市创业人才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二)申报条件

  1.入选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要求具体按照市科技创新局相关文件执行。

  2.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需有省、市立项文件。

  3.入选珠海市创业人才项目要求具体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降低新建制造业项目生产性用地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对用地集约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新建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或设备及材料项目,执行工业用地优惠地价。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区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申报条件

  项目需符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发展产业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9〕397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9〕61号)明确的优先发展范围。

  第十条 支持重大战略项目引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重点支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战略需求,面向产业链制高点,面向产业生态和产业能级量级提升的重大集成电路产业链战略项目。

  1.对新引进总投资额5亿元(含)以上的生产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高端元器件、先进封装载板等企业,按照不高于其实际产业化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贴。

  2.对新引进总投资额3亿元(含)以上的高端研发类企业,或先进特色工艺制程的设计企业,按照不高于其引进和研发先进技术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贴。

  (二)申报条件

  1. 新引进生产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高端元器件、先进封装载板等企业

  (1)适用主体为新引进集成电路生产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高端元器件、先进封装载板等企业。

  (2)项目投资额准入门槛为5亿元(以项目投资方与我市或区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为准,投资额度不包含政府财政支持资金)。

  (3)项目投资方与我市或区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应明确投资计划安排;若协议中未明确投资计划安排,应在原协议基础上补充签订。

  (4)项目补贴基数以项目年度在珠海实际产业化投入资金为准,原则上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年度实际投入可不重复分多年申报(特别重大项目经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支持)。

  (5)项目必须在珠海辖区内实施,预期能引导支撑珠海市集成电路产业集群的发展,完善我市集成电路产业链,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2.新引进高端研发类企业,或先进特色工艺制程的设计企业

  (1)适用主体为新引进集成电路高端研发类企业,或先进特色工艺制程的设计企业。

  (2)项目投资额准入门槛为3亿元(以项目投资方与我市或区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为准,投资额度不包含政府财政支持资金)。

  (3)项目投资方与我市或区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应明确投资计划安排;若协议中未明确投资计划安排,应在原协议基础上补充签订。

  (4)项目补贴基数以项目年度在珠海实际产业化投入资金为准,原则上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年度实际投入可不重复分多年申报(特别重大项目经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支持)。

  (5)项目必须在珠海辖区内实施,预期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名词解释

  实际产业化投入资金:是指项目为实现产业化投入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购置或租赁费、厂房建设或装饰工程费、软硬件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费,以及与项目产业化直接相关的材料、工具、器具、测试等必要投入。项目实际产业化投入资金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项目所在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核定的金额为准。

  第十一条 支持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重点支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等我市重点产业集群核心关键技术的攻关及应用示范。

  (二)申报条件

  具体的支持措施、额度以及申报条件以新修订的《珠海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支持集成电路芯片MPW 流片和工程产品首轮流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1.对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按照不高于流片费用的7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上限为300万元。

  2.对完成工程产品量产前全掩膜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按照不高于首轮流片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上限为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支持集成电路芯片MPW 流片

  申报的芯片产品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支持工程产品首轮流片

  (1)申报的芯片产品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

  (2)同一规格产品只补贴首次流片费用,流片费用具体包括:掩膜版制作费、用于首轮流片的晶圆购置费(不高于25片晶圆)、制造端IP授权费、测试加工费等。不包括研发端IP授权费、量产后晶圆购置芯片流片费等。

  (三)名词解释

  1. MPW流片:指将多个具有相同工艺的集成电路设计放在同一晶圆上流片,按面积分担流片费用,以降低开发成本和新产品开发风险。

  2.工程产品:指经过掩膜板流片,达到设计要求后,可以提供给集成电路系统整机厂商进行芯片性能测试及示范应用的芯片产品。

  3.首轮流片: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其研发的新型号芯片与芯片制造企业、代流片企业或全资子公司开展产品量产前流片,并就对应型号芯片首次签订流片合同。

  第十三条 支持EDA工具软件购买、租用和研发(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1.对购买EDA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的集成电路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按照不高于其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2.对租用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EDA工具软件的集成电路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按照不高于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上限为300万元。

  3.对从事EDA工具软件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按照不高于EDA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上限为10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支持EDA工具软件购买

  (1)申报单位应购买主流EDA供应商的EDA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

  (2)申报单位应与主流EDA供应商签订最终用户使用证明。

  (3)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

  2.支持EDA工具软件租用

  (1)申报单位为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租用珠海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的EDA工具。

  (2)申报单位与珠海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签订租用协议。

  3.支持EDA工具软件研发

  研发的EDA工具软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试,已申请对应的知识产权。

  (三)名词解释

  1.EDA工具软件:分为芯片设计辅助软件、可编程芯片辅助设计软件、系统设计辅助软件等三类。

  2.主流EDA供应商:包括Cadence、Synopsys、Siemens EDA(Mentor Graphics)、华大九天、Ansys等大型通用集成电路必备分析软件供应商。

  3.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指经国家、省或市政府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从事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支持购买和复用共享IP核开展高端研发(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1.对购买IP核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按照不高于其实际购买IP核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上限为300万元。

  2.对复用共享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IP的集成电路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按照不高于其年度实际发生服务支出的5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支持购买IP核开展高端研发

  (1)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购买IP核的实际支出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2)IP交易主体应为申报单位非关联企业。

  (3)申报单位应为IP授权协议中知识产权最终被许可方。

  2.支持复用共享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IP

  (1)申报单位为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复用珠海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IP。

  (2)申报单位与珠海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签订IP复用协议。

  (三)名词解释

  1. IP核:指主流IP核供应商提供的IP核产品和服务。

  2.高端芯片:指存储芯片、处理器芯片(CPU、GPU、FPGA、DSP)等。

  3.先进或特色工艺:指采用28nm及以下制程流片的数字芯片;采用40nm及以下制程流片的模拟芯片或数模混合芯片;采用GaAs、GaN、SiC 化合物半导体工艺流片的功率或射频芯片;采用SOI制造工艺流片的芯片;采用BCD制造工艺流片的芯片;基带芯片、光通信芯片、传感器芯片等重点发展方向芯片;5G通信芯片、生物医疗芯片等重点应用领域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芯片等。

  第十五条 支持测试验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对开展工程芯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照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上限为3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从事工程芯片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服务。

  2.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为珠海市集成电路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测试验证及认证实际发生费用总额应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1.对集成电路设计研发类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对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企业,年度主营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同一企业若满足多项条件,按照“时间优先,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的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珠海市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珠工信〔2019〕613号)“小升规”企业奖补条款给予支持。

  (二)申报条件

  首次突破是指《关于促进珠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发布年度2020年至2023年内突破。

  第十七条 支持并购高端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对我市企业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领域企业且并购规模1亿元以上,在其依法取得目标企业出售资产的100%所有权或标的管理控制权(持有标的股权达51%)后,按照不高于并购金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高于20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并购补贴资金支持的领域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并购标的主要包括集成电路设计、封装测试、材料、设备等重点领域的一流技术、装备、产品、品牌的国内外科技型企业及企业研发机构。

  (三)名词解释

  并购投入资金:包含用于对目标公司信息收集、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购资金募集、股权收购、资产购买等与并购直接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支持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1.对年度销售额达10亿元的系统(整机)和终端企业,采购珠海市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或模组,按不高于首次采购金额的4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上限为500万元。

  2.对集成电路制造、封测企业,采购或测试验证珠海市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不高于首次采购金额的4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上限为10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支持采购珠海市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或模组

  (1)申报单位应为系统(整机)或终端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达10亿元。

  (2)申报单位应采购非关联珠海市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或模组。

  (3)同一芯片或模组只补贴首次采购费用。

  2.支持采购或测试验证珠海市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

  (1)申报单位应为集成电路制造、封测企业。

  (2)申报单位应采购或测试验证珠海市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

  (3)同一类型设备和材料只补贴首次采购或验证的费用。

  第十九条 支持粤港澳区域协同创新(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1.港澳科技成果转化

  每个项目资金支持额度最高20万元,相同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1个项目。采取竞争择优评选方式,以事后奖补方式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2.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

  对获认定的分支机构采用奖励补助方式,最高奖励200万元,用于支持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科研活动。单个依托单位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只能申报认定一个分支机构。多个依托单位联合共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其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均可批准在我市单独设立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获认定后最高奖励100万元,累计支持不高于200万元。

  3.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配套

  (1)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采用配套补助方式,按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所获国家级或省级立项资金给予不高于50%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高于200万元,用于支持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科研活动。

  (2)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及由港澳有关单位参与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采用配套补助方式,按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所获国家级或省级立项资金给予不高于50%的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高于50万元,用于项目研究开发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二)申报条件

  1.港澳科技成果转化

  (1)申报单位为在我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应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对于迁入珠海的企业应在珠海注册满半年,并拥有在珠海运营半年以上的全职团队。

  (2)申报单位超过25%的股份或出资额应来自港澳人士或港澳企业。

  (3)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全职员工,且为港澳永久性居民或毕业五年以内的港澳院校硕士以上毕业生,年龄限制范围为18至55周岁。

  (4)形成的产品可提供按规定应取得的相关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5)科技成果应在我市进行产业化。

  2.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

  (1)必须经该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书面批准。

  (2)建设主体为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且受依托单位管理。

  (3)具备场地、设备、后勤保障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4)具有该国家重点实验室派驻的研发团队。

  (5)具有健全的建设目标和管理规章制度。

  (6)已运行一年以上,且运行情况良好。

  3.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配套

  (1)申报单位为立项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

  (2)申报单位为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在我市建立的分校区。

  第二十条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创新平台建设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1.对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科研与检测设备、大型工具软件升级购置等条件建设费用,根据服务企业的数量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单个平台年度补贴金额上限为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对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首次获得国家资质认定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开展集成电路创新发展和政策创新前瞻性研究,最高可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支持国家级和省级集成电路创新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国家或省支持资金1:1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申报条件

  1.支持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条件建设

  申报单位上一年度服务企业数量达10家(含)以上,实际发生服务收入达100万元(含)以上。

  2.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首次获得国家资质认定

  申报单位上一年度服务企业数量达10家(含)以上。

  3.支持开展集成电路创新发展和政策创新前瞻性研究

  申报单位具有专业的研究能力,对珠海市集成电路及半导体产业熟悉,具有集成电路及半导体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经验。

  4.支持国家级和省级集成电路创新平台建设

  (1)申报单位应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2)已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名词解释

  国家资质: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实验室或检测机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计量认证(CMA)实验室等。

  第二十一条 加快建设国际集成电路创新人才高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支持高层次集成电路人才申报“珠海英才计划”。对新招聘的集成电路相关专业的人才给予租房和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全日制硕士生每人3万元,全日制博士生每人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高于 500万元。给予集成电路企业新增研发人员5000元/人培训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人数不高于200人次。

  (二)申报条件

  1.高层次人才申报

  按照《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珠人社〔2018〕254号)规定执行。

  2.安家补助

  (1)补贴对象和条件:自2020年1月1日后已领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的新引进人才补贴的人才。

  (2)补贴标准:全日制硕士生每人3万元,全日制博士生每人5万元。

  (3)补贴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集成电路企业已领取新引进人才补贴的人员名单提交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集成电路相关专业的人才给予租房和生活补助。

  (4)名词解释:

  新引进人才补贴:指符合《珠海市企业新引进、青年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珠海市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实施办法》领取的补贴。

  集成电路企业和集成电路相关专业范围: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的集成电路企业目录和集成电路相关专业目录为准。

  3.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免费为本企业新增研发人员组织开展培训的集成电路企业,范围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的集成电路企业目录为准。

  (2)补贴条件:企业新增研发人员须自2020年1月1日后首次来珠海工作,与我市集成电路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在珠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根据符合规定的新增研发人员人数,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补贴给企业,同一企业每年补贴人数不高于该企业当月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的10%(最高不高于200人)。同一研发人员在我市集成电路企业工作期间只能申请补贴一次。

  (4)培训补贴必须用于本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各项支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实施的培训补贴资金的支持。

  (5)企业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及时将培训项目、培训大纲、参训人员名册、签到表、考核评价等相关资料归档,以备核查。

  (6)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申报一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集成电路企业目录,确定研发人员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纳税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补贴申请。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先由区级财政支付,事后按现行税收收入分成比例清算。对各区1-9月申请的市级补贴资金,纳入当年预算;10-12月申请的市级补贴资金,纳入次年预算。

  第二十二条 支持多元化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为合作银行对集成电路中小微企业信贷所产生的本金损失提供风险补偿,单笔贷款项目申请最高补偿金额不高于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合作银行目录以市科技创新局公布的名单为准。

  2.申请信贷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含中型)及以下标准,年营业收入不高于2亿元人民币,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和珠海市科技管理信用体系中近三年内无负面信用记录,主要从事集成电路(含半导体)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上市公司)。

  第二十三条 支持各区引进或建设特色产业园、区中园、国际合作平台等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或功能区)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1.对获得国家、省支持建设的集成电路特色产业园、区中园、国际合作平台等项目,按国家、省支持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

  2.对由各区自行建设的集成电路特色产业园、区中园、国际合作平台等项目,按不高于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总补贴金额不高于20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集成电路特色产业园、区中园、国际合作平台项目,至本项目申报时支持资金应已到位。

  2.由各区自行建设的集成电路特色产业园、区中园、国际合作平台等项目,至本项目申报时应已有实际投入且已有一定阶段建设成果。

  第二十四条 支持集成电路领域关键芯片研发和产业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1)推动面向图像识别、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智能搜索、自动控制等技术AIoT领域关键芯片研发和产业化。

  (2)项目补贴金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补贴上限为3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备自主芯片研发能力,有较明确的产业化路径,具有技术和产品升级迭代能力,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2)申报单位应拥有自有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的技术和产品(发明专利如为授权/转让的,应提供如授权/转让方停止授权/转让不会导致技术和产品无法使用的证明材料),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具有技术优势或先进性并已投入市场。

  (3)项目总投资额不少于800万元,投资结构合理,承诺并证明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自筹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通知。各牵头责任部门根据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评审。各牵头责任部门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事后奖补项目,由各牵头责任部门组织专家审核确定。初审合格的竞争性分配项目,由各牵头责任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四)项目公示。各牵头责任部门确认拟立项项目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后将名单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项目下达。公示后没有异议的项目,由各牵头责任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分配项目实行项目责任承诺书或项目合同书管理;事后奖补项目及时做好中期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各牵头责任部门申报项目终止,按项目合同约定退回政府扶持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不必要的各类评估和检查,在此原则下,各牵头责任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开展资金使用真实性及效益性审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不履行项目责任承诺书、合同义务、绩效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撤销其项目,停拨所有未拨款项,追回所有已拨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各牵头责任部门联合制定,各项条款由各牵头实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引述的部分政策内容如有修订,按新修订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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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9 04:42:05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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