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驾培行业开设和撤销招生经营点备案业务承接社会主体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深府〔2015〕83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和《港航货运局关于印发港货驾维行业政府职能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公开征集驾培行业开设和撤销招生经营点(报名点)备案业务承接社会主体,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移的职能
(一)事项名称:驾培行业开设和撤销招生经营点(报名点)备案。
(二)事项分类:非竞争性事项。
(三)备案业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四)备案业务需要的条件:
依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驾培备案业务办理规范》设立。
1.驾培机构开设和撤销招生经营点备案报告、法人承诺书(法人签字盖公章);
2.《招生经营点开设(撤销)备案汇总表》;
3.《招生经营点登记表》;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5.招生经营点所在辖区教练场情况说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6.招生经营点正面相片,公示内容: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电话等相片。
7.提交的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撤销招生经营点的无须提供以上3~5项。
二、转移方式
授权转移。
三、承接主体的条件和要求
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主要是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按照转移职能的分类,承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承接该职能所必需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五)社会信誉良好,3年内年检合格。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其他条件。
(七)具有全行业代表性。
(八)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
四、承接方式
(一)报名竞争。该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由社会主体根据公告提出承接申请,受理主体达到或多于一个即生效。
(二)公示名单。业务部门择优选择一个社会主体承担后,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签订协议。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承接主体需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或合同,在合同内明确权利义务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
(四)事项交接。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移交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告交接事宜。
五、承接时限
原则上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事项的时限不超过3年。承接时限到期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上级部门的要求重新确定时限。
六、其他要求
承接主体在承接期内如被发现有未按职能转移要求的相关条件给予业务办理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即取消承接主体的承接资格且3年内不得参与相关职能转移事项的申请,相应的备案事项亦无效。
七、联系
联系人:吴萌 电话:25266911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