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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0日发表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

深劳社〔2006〕139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定向培训及随岗培训等各类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培训、技能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及其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我市创业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失业人员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承办各类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并根据市场需求适时确定并公布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培训周期、补贴标准等。

失业人员培训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四条  实行培训与就业相衔接的原则,培训补贴的支付比例应当根据失业人员培训后的就业状况确定。

第五条  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或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应做出相应的资金预算,保障失业人员各项培训的实施。

第六条  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可参加一次政府给予补贴的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下参加政府补贴的定向培训和随岗培训,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章  培训管理与补贴标准

 

第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根据需要对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指导、法律法规等就业必备的基础知识或通用技能的公共培训。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承担失业人员技能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定或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应与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失业人员技能培训承诺书,按照承诺书执行培训计划,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不得将培训项目转让其他机构实施培训。

第十条  失业人员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者相关岗位考核。

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档案,学员结业后应及时将学员信息录入深圳就业服务网并进行***服务。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报名参加政府补贴的适应类、岗位类、鉴定类技能培训时,应根据自身的文化水平、技能状况和求职愿望,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经核准后,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应全额预交培训费用。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后,可按照50%的额度预交培训费。

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后取得资格证书的,鉴定考核费用补贴100%,培训费用补贴预交额的70%;实现就业后,补贴剩余的30%培训费用。一年内未能再就业的,剩余培训费用不予补贴。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后,因故未能取得规定的相应证书,但理论或实操单科合格且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培训费用补贴70%,鉴定考核费用不予补贴。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未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擅自参加各类培训的,不予报销培训及考核费用。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自行参加政府补贴培训项目以外的技能培训的,应当经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在取得相应证书并办理就业登记6个月后,方可办理其培训费用补贴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鉴定类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和生活补贴。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初级鉴定类技能培训的,每次交通和生活补贴不超过200元;参加中级鉴定类技能培训的,每次交通和生活补贴不超过400元;参加高级鉴定类技能培训的,每次交通和生活补贴不超过600元;参加技师以上鉴定类技能培训的,每次交通和生活补贴不超过800元。

就业困难人员应自取得相应证书后的2个月内到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交通和生活补贴。

参加适应类、岗位类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的,不予交通和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定向培训是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指定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进入用人单位特定岗位前开展的培训。

申请定向培训的用人单位在明确培训要求、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后,经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以指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培训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八条  定向培训费用可高于同类技能培训项目的30%,失业人员定向培训后的就业率应不低于80%。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参加定向培训应全额预交培训费用。定向培训完成后,对取得相应证书的失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全额退回其培训费用,并向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培训后就业率低于80%的,每少于1人扣除1人的培训费用。

失业人员没有取得相应证书或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培训费用自行负担。

第二十条  随岗培训是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失业人员直接安排到用人单位的技能岗位上,采取师傅带徒方式进行岗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

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培训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参加随岗培训的失业人员提供生活补贴和综合意外保险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对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一次性300元。

失业人员随岗培训后就业率应达到90%以上。因用人单位原因达不到规定就业率的,每少于1人扣除1人的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随岗培训或随岗培训完成后拒不上岗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取消其当年度享受其他政府补贴培训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参加除公共培训以外其他培训项目时,应在已培训项目费用结算之后,方可申请参加另一项目培训。

 

第三章  培训申请与补贴支付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申请参加技能培训及补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失业人员凭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失业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培训申请。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指导失业人员选择技能培训的科目,并开具《推荐失业人员培训介绍信》。

(三)失业人员持《推荐失业人员培训介绍信》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选定科目的培训并全额预交培训费用。

(四)失业人员自取得相应证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凭《失业证》、相应证书、培训缴款凭证到原交费培训机构报销预交培训费用的70%;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就业资料到原交费培训机构报销剩余的30%培训费用。

(五)培训机构在失业人员当次培训费用报销完结后20个工作日内与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结算培训费用。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受申报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资料,并报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将经费直接汇入培训机构的帐户。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申请参加定向培训及补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向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定向培训书面申请,具体包括:培训工种、培训理由、培训要求、招用人数、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

(二)承担具体定向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向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三)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

(四)用人单位、失业人员、培训机构签订定向培训承诺书,失业人员向培训机构全额预交培训费用。

(五)培训后失业人员取得相关证书并实现上岗的,到培训机构报销培训费用;就业率达到规定要求的,培训机构与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就业率结算培训费用。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申请参加随岗培训及补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向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随岗培训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所需工种、招用人数、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双方签订随岗培训承诺书。

(三)培训时用人单位先行垫付随岗培训补贴;培训后达到规定就业率的,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拨付随岗培训经费给用人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关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每年针对失业人员的培训与就业情况,进行相应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培训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或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追回相应补贴,相关责任人由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失业人员、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认为应当得到补贴而未获得,或者认为补贴不足额的,可以自获得补贴或不予补贴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获得补贴或不予补贴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培训费用,分别到接受其失业登记的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结算;失业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后发生的培训费用,由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结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劳动局于2003年8月19日发布的《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深劳〔2003〕120号)同时废止。原有关失业人员培训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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