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改决定珠环责改字〔2022〕4201号赵和杰水源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责改字〔2022〕4201号
赵和杰:
身份证号码:44042******14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大赤坎村安丰围黄杨泵站取水点上游约1公里
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黄杨泵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内陆养殖项目。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件、2022年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 邮编:519100
联系人:叶先生,刘先生 联系电话:0756-5538179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