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司法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律师执业机构及人员审批(包括五项行政许可业务)
01-1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
01-2 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01-3 申请律师执业证
01-4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
01-5 香港、澳门律师申请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01号 许可事项:律师执业机构及人员审批(包括五项行政许可业务)
01-1号 许可业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含个人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5.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资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第六条、第七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第五条、第六条。
(二)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5.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满三年;
(2)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2.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深圳市关于房屋用途管理的规定;
(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发布)第四条、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全体设立人签名的《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2份);
3.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签名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的名单、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等使用证明(房屋用途:非住宅)(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8.设立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9.设立人的个人简历(2份)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0.设立人具有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1)在我市已终止执业的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申请材料;
(2)在我市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或未满五年的律师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本省的,提交原执业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外省的,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
(3)在我省以外地区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市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首先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办理调档手续,档案到我省后,一并提交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和《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
(4)非我市执业的律师,到本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原执业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5)设立人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提交已退伙的证明材料;
(6)兼职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已办理执业类别变更的证明材料。
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盖有律师事务所印章的设立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有效的同意开设分所的合伙人决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总所向拟设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等使用证明(房屋用途:非住宅)(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7.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8.派驻律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9.设立人的个人简历;
10.律师事务所总所在外省的,还须提交总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派驻律师执业证已收回及分所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1.符合《办法》规定的派驻律师的个人执业证申请材料。
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深圳市司法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或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站(http://www.gdlawyer.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进行年度考核。
依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1号发布)。
01-2号 许可业务: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名称、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登记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律师事务所合法成立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材料: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3份);
2.有效的合伙人决议,分所变更负责人则需总所出具同意变更(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2份);
3.律师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第二十二条。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3份);
2.有效的合伙人决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律师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或合伙协议变更登记材料:
1.《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3份);
2.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新章程或协议,个人所负责人签名的章程(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2份)。
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申请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深圳市司法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或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站(http://www.gdlawyer.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其中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1-3号 许可业务:申请律师执业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申报律师执业证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或取得律师资格证;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4.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档案不在我省的须先将档案调入我省;
(四)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须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申请审批表》、《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2.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1张;
3.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但过失犯罪除外(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六)无律师执业经历的,须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1.《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实习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七)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应提交原单位批准辞职的正式文件;
2.其他从业人员,应提交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与申请人共同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证明书;
3.城镇无业人员,应提交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业证、待业证或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
4.农村无业人员,应提交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乡镇以上政府出具);
5.离岗退养或退休人员,应提供离岗退养正式批文或退休证;
6.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应提交转业证或自主择业证、复员证、退伍证。
1—4类人员从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毕业的,还应提交就业报到证,如果报到证是派遣到具体单位的,还必须提交与该单位解除合同的有关证明。
(八)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九)申请人聘用合同期限内在户籍地或执业地存放人事档案的证明材料(由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除提交上述第(一)至(六)项及第(八)项的材料外,还须提交:
1.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申请人兼职执业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个人工作经历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近期工作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教师申请执业的,还须提交教师资格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一)广东省其他市在本市设立分所的,其派驻律师仅须换领律师执业证;外省在本市设立分所的,派驻律师申领律师执业证,须提交上述第(一)至(五)项及第(七)项、第(九)项的材料;
(十二)在审查执业申请时,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我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区司法局进行核实。
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6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申请审批表》、《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深圳市司法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其中《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可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站(http://www.gdlawyer.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由深圳市律师协会进行年度考核。
01-4号 许可业务: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令第412号发布)第70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实习满一年;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在我市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我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
(三)品行良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五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1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28日司法部令第99号、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5号和2009年9月1日司法部令第117号修正)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申请审批表》、《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各2份);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2.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1张;
3.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六)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情况说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七)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八)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九)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依据:《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申请审批表》、《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深圳市司法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其中《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可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站(http://www.gdlawyer.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司法局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由深圳市律师协会进行年度考核。
01-5号 许可业务:香港、澳门律师申请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一、行政许可内容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令第412号发布)第7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所称香港法律执业者或澳门执业律师;
(二)在香港或澳门执业满2年;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四)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2号发布)第二条、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3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原件3份);
(六)申请人所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原件3份);
(七)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3份);
(八)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3份)。
上述第(二)至(五)项所列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申请审核登记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深圳市司法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或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站(http://www.gdlawyer.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核准。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由广东省司法厅年度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