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环违改字〔2021〕4205号赵宇浩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违改字〔2021〕4205号
赵宇浩: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0****0030***(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赵*浩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大赤坎村冲口大赤坎闸旁边
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6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黄杨泵站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内陆养殖项目。
以上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企业资料、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 邮编:559100
联系人:高先生、袁女士 联系电话:0756-5538179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