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珠府〔2008〕138号文第二十四条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对《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号)第二十四条作如下修改,请按照执行。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实际招用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按最低费率)、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和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额度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珠府〔2006〕143文规定招用原《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07年底)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11年底)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本通知自2010年1月3日起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