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航兴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催告书的公告
珠海市航兴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8年1月1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珠质监罚字[2018]1号),但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自2018年1月31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肆万贰仟壹佰元(¥42100.00)。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履行以上决定。
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将罚款肆万贰仟壹佰元(¥42100.00)及加处罚款肆万贰仟壹佰元(¥42100.00)缴至珠海市非税收入代收费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逾期不履行, 本机关将申请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 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珠海市质监局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