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部公示(第二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解读
通知指出,此次公示范围为2017年5月31日前取得环境标志认证证书,且认证证书在2017年7月31日之后持续有效的产品。“环保清单”涉及制造商需在公示期间自行登陆中国绿色采购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信息系统”,完成签署《承诺书》等4项工作。“环保清单”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环保清单”内容有异议,可在2017年7月10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并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与财政部国库司、环境保护部科技司和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联系。
通知还强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环保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