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按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各项待遇的计发,涉及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都必须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依据。根据省、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社会保险启用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启用下列相关数据: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30元;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元,其中斗门区(含新青科技工业园、白蕉科技工业园,下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93元;金湾区(含三灶科技工业园、高栏港经济区,下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54元。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
(一)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香洲区、万山海洋试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横琴经济区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金湾区、斗门区分别按各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二)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香洲区、万山海洋试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横琴经济区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金湾区、斗门区分别按各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三)按照《关于继续执行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应对金融危机有关政策通知》的规定,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止,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香洲区、万山海洋试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横琴经济区按1488元执行;金湾区、斗门区分别按1312元和1216元执行;
三、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已按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待遇,全部按2009年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核定,并补发待遇。同时,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重新核定后的养老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最低保护线补划。
社会保险其他待遇的计发,涉及使用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从通知下发之月起按新启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