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09〕30号印发关于使用农村留用地优惠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关于使用农村留用地优惠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投资服务中心反映。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使用农村留用地优惠办法 为支持和鼓励我市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下称留用地)实施有效经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留用地所在的镇政府(下称镇)、街道办事处(下称街)。 (二)获得留用地的村委会(下称村)、经济合作社(下称社)。 (三)使用集中地块或分散地块留用地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自办的集体经济实体)。 (四)在留用地上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并在我市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外来企业。 二、适用时间 从本办法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优惠措施 (一)村、社集体经济实体集中使用或分散使用留用地所报建的厂房(仓库)、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办公楼等配套设施全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涉及的土地登记费、房地产权登记费、工程测量费、水样测试费、公证费、避雷设施检测费等6项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其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集中使用留用地的村、社集体经济实体从纳税之日起3年内对市本级财政贡献部分(相当于企业所创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市本级财政部分,下同)按100%奖励给相应的村、社,之后按50%奖励;分散使用留用地的村、社集体经济实体从纳税之日起3年内对市本级财政贡献部分按80%奖励给相应的村、社,之后按40%奖励。相应的村、社按6∶4的比例分成奖励金作发展基金。 (三)外来企业可与村、社通过合作方式或租用、转让方式在留用地投资生产(经营),但转让留用地须按国土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规费减免、财政奖励等方面的优惠,与非留用地上购地投资生产(经营)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使用留用地生产(经营)的外来企业,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之后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按100%奖励给项目所在地的镇、街并纳入基金预算管理,重点用于项目所在地相应村、社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留用地生产(经营)的外来企业和村、社所办集体经济实体对市本级财政贡献部分,市财政按有关优惠措施对相应企业和村、社所办集体经济实体兑现奖励后,余下部分由市财政设立专项基金,主要安排用于支持相应的村发展集体经济。 四、留用地收益分成使用 (一)留用地的所有权收益(含转让收入和租金收入),由相应的村、社按留用地转让或出租面积的比例分成。 (二)集中使用或分散使用留用地的村、社集体经济实体的经营收益,按所约定的比例分成。 (三)留用地有关村、社要结合实际,制定本村、社留用地收益(包括所有权收益和经营收益)分配章程(该章程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分配章程应明确纯收益部分中不少于30%优先用于为农民购买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余下部分作村、社集体经济发展基金。 五、办理程序 (一)规费减免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提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凭证到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提出规费减免申请,表格可在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网站(网址:www.investconghua.com),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以项目报建为依据,办理规费减免审核呈报手续。 (二)财政奖励办理程序。 1. 在留用地内生产(经营)的村、社集体经济实体和外来企业,在纳税之日起到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办理纳税备案手续,纳税一年后提出享受财政奖励申请。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2. 在留用地内生产(经营)的外来企业,自按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由企业(项目)所在的镇(街)到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镇(街)享受财政奖励部分的申请。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六、其他方面 (一)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实施集中经营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从府〔2008〕88号)如与本优惠办法不一致的,按本优惠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发布之前在留用地上建成的生产(经营)项目不享受规费减免优惠,但其村、社及其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相应享受有关财政奖励优惠。 (三)本优惠办法由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