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业救济金本月起上调至每月680元
从7月1日起,我市的失业救济金由原来的***8元上调至680元,宝安、龙岗两区及光明新区参照新标准执行。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2007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为850元,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因此,我市的失业救济金也随之上调。这也是我市连续多年调高失业保险金。
根据有关规定,员工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或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或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或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失去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员工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同时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