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办〔2007〕2号关于调整我市2006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根据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200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穗劳社养〔2006〕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06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在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退休(职)人员,从2006年7月起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
(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二、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第一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未达到1152元/月的,按1152元/月予以补足。
三、从2007年1月起,恢复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每年的正常调整机制。按历年的调整办法计算离休干部的调整额,从2007年1月起,按调整后确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这次离休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为100元/月。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以上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不足450元/月的,按450元/月发放。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