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番禺市贯彻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番府〔1998〕67号
各镇政府、南沙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番禺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城镇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贯彻实施《条例》、拆迁资格审查、发证、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审批房屋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的城镇房屋拆迁,必须按《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和领取城镇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和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以及公安、工商、市政、规划、供水、供电、邮电、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保障城镇房屋拆迁顺利进行。
三、城镇重点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综合性开发和旧城(镇)区改造建设的项目,应由市(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组织统一拆迁。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使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五、拆除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代管的房屋,或在拆迁期间依法办理代管的房屋,应办理证据保证金(包括测绘、评估、拍照等),并应以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的方式补偿。由拆迁人与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签订补偿协议。
六、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市房地产评估管理所评估、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残值予以补偿。
七、实行异地永迁安置的,有关区域划分及增加的补偿面积标准由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
八、为鼓励拆迁搬迁,按照先签订拆迁协议优先安置或回迁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拆迁人应按签订拆迁协议的顺序排列安置或回迁被拆迁人,包括优先选择房屋的楼层、朝向等。
九、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反映。
番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