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促进智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办〔2013〕5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黄埔区智能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促进智能产业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每年安排智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智能产业及相关产品的检测、认证等服务平台建设的企业和人才。专项资金的扶持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和奖励两种方式。
主要扶持以下智能产业企业:从事集智能技术研发、智能装备制造、智能服务等于一体的新兴产业企业,包括智能机器人、智能物流、智能电网、智能建筑、智能家居、智能技术研发与服务等产业领域。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扶持符合黄埔区智能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
(二)扶持企业在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两化融合(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等方面的建设投入;
(三)扶持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研发,重点支持其产业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四)扶持智能产业联盟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产业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产业发展亟需的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建设;
(五)扶持纳入区内智能产业示范应用项目的建设;
(六)政府组织的智能产业招商、会展和宣传推介等市场开拓活动;
(七)上级对智能企业扶持所需区配套资金。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在黄埔区注册纳税、经营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并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办理登记手续;
(二)从事智能产业的产品开发、生产、销售,运营正常、管理规范,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综合贡献率高、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智能产业需要建设的并列入建设规划的重点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示范项目建设主体单位;
(四)列入区推进智能产业发展活动计划的重大招商、展览和交流活动;
(五)其他促进智能产业发展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 鼓励智能产业企业落户黄埔区。
(一)对行业领先、带动性强的智能产业企业将全国总部或省级以上区域性总部在我区注册、纳税,并承诺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如智能产业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2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达10亿元或以上、但不足2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在黄埔区落户注册登记,并承诺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中小智能产业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以上企业落户奖励适用于前10家落户黄埔区的企业。
第六条 对成功引荐客商在我区投资智能产业项目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个人,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鼓励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埔府办〔2012〕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鼓励区内智能产业企业做大做强。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和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企业产品列入高新技术产品,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属于国内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并形成产业化,按照首台(套)产品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积极参与各类标准化活动。鼓励企业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积极参加国际、国内各级标准制修订工作,努力开展国家、省、市先进制造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具体资助奖励按照《关于印发黄埔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埔府办﹝2012﹞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支持智能产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促进企业提高品牌知名度。对新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黄埔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埔府办﹝2012﹞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上述第九条、第十条的,同一标准、同一品牌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智能产业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根据智能产业企业上一年度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限用于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具体资助奖励参照《黄埔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科研成果或开展技术难题攻关,合作项目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纳入区科技项目优先扶持对象。
第十三条 对新组建和引进符合我区智能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创新平台,且承诺科技成果在我区实现转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对经批准组建并正常运行的市级以上智能产业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组建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五条 获得市级或以上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按上级资金配套要求,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对引进或建设的符合智能产业布局规划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品认证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七条 对建设智能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基地,并被国家部委、省、市授予示范性产业园区或产业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组织管理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奖励,其中:国家级示范性园区20万元、省级示范性园区10万元、市级示范性园区5万元。
第十八条 对新注册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智能产业企业给予办公场地房租补贴:
(一)本办法所适用的办公场所,包括在我区内的行政办公区、作业区及仓库,租金补贴包括场地租金和相应物管费。
(二)按实收资本最高1平方米/万元及企业经营规模、人员和设备等情况综合核定补贴场所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三)按不超过核定面积的实际租赁场所面积,在项目落户后每年给予租金扶持,扶持期为3年,补贴资金额度按租金的50%计算,租金补贴上限为50元/月/平方米。
(四)企业在享受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期间不得转租、分租办公场地,不得擅自改变办公场地用途,不得缩减与原申报相关的企业经营规模、人员、设备等。
第十九条 支持和鼓励智能产业企业加大市场宣传和开拓力度,企业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国际、国内展览会、推介会等,给予企业参展费用的减免或补贴。
第二十条 年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的企业,从区外引进高层次人才且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的,经企业统一申报,参照高层次人才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一次性给予其人才奖励补贴。其中,企业年纳税总额300万元—500万元的,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核。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助由区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项目资金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申报和审核,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
(二)按规定可享受奖励、补贴的企业负责提供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纳税证明材料、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荣誉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申报期内向区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三)企业落户奖、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资格认定工作,在该企业完成注册及税务登记后2个月内,由区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四)其他扶持申报工作,在企业完整纳税年度结束后,由区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核算企业应获得的扶持金额,于每年4月30日前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五)各扶持项目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区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和被扶持单位。
(六)区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原则,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在接到相关文件后1个月内,向相关企业拨付;租金补贴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按季度兑现,接到企业支付租金凭证后的季后第1个月拨付。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或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我区其它相类似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智能产业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企一策”办法予以扶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