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黄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两区合并之前,原黄埔区全区,原萝岗区部分区域已划定为禽畜禁养区。现为促进黄埔区禽畜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禽畜养殖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考环境保护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对黄埔区畜禽养殖禁养、限养、适养区域进行重新划定。我局草拟了《关于划定黄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划定工作,现将《关于划定黄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畜禽养殖场户均可向我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4日。
联系人:黄埔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处
联系电话:020-82111827
电子邮件:lghbc@163.com
通信地址:开发区汇星路81号武装部大楼A栋202
邮政编码:510530
***:关于划定黄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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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黄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6〕9号),控制禽畜养殖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环境保护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结合我区实际,划定黄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埔区全区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畜禽养殖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三、本通告发布后,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行关闭或搬迁。区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实施监督管理,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本通告所称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该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
五、本通告所称畜禽,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经***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包括猪、牛、鸡、羊、鸭、鹅、鸽等主要畜禽和鹿、狐、貂、骆驼、鸵鸟等经济动物。国家和广东省对实验动物、保护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六、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