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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试行办法已印发你所关心的奖励与补贴都在这里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0日发表  

广州市天河区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化高地,更好地发挥天河区作为广州国际科技创新枢纽核心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先导区、科技金融集聚区的重要作用,全方位推进天河区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天河区政府打造的广州(国际)科技成果转化天河基地(含天河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先导区、天河区科技金融集聚区,以下简称“基地”)。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基地的运营机构,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孵化育成等服务的国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专业服务团队、第三方服务机构(含孵化育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入驻基地孵化的创新企业,参与基地共建共管的基地业主单位和业主委托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 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工信局”)、天河区商务金融局(以下简称“区商务金融局”)、天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是支持基地发展的主管部门,区属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区科工信局负责基地运营机构、高校及科研机构专业服务团队、孵化育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创新企业的引进、管理、政策兑现等工作;区商务金融局负责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引进、管理、政策兑现等工作;区人社局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引进、管理、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六条 经主管部门审核引进的单位,基地业主单位或业主委托单位可与其直接签订租赁合同,不再进行公开招租。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与基地业主单位或业主委托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后,可享受一定面积和年限的办公场地租金和管理费补贴,入驻期间由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考核。具体支持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经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的运营机构,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二)经运营机构引进并由区科工信局备案通过的高校及科研机构专业服务团队、孵化育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三)入驻基地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应属于科技金融领域,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持有牌照或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由区商务金融局审核通过的,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企业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经区经济协调小组审定,给予不超过7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对于有重大集聚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可提高租金支持面积和支持比例。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以基地为常驻办公场所,且满足以下入驻条件之一,并经区人社局审核通过的,可申请不超过6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1. 天河区重点企业;

►2. 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或对天河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部分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 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企业;

►4. 已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或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且总部在天河区的企业;

►5. 属于“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业态且为人力资源行业细分龙头企业。

(五)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在天河区并由区人社局审核通过,对天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品牌推广、行业发展等方面具有导向带动作用的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产业联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申请不超过6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六)入驻基地的创新企业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以基地为常驻办公场所,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运营机构或孵化育成服务机构引进且由区科工信局备案通过,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

►1. 近三年获得过100万元以上创业投资(仅限于机构投资);

►2. 获得高校、科研机构及其控股公司以技术或资金参股;

►3. 近三年获得过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市级以上奖项的一、二、三等奖;

►4. 近三年获得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5. 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鼓励运营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创新企业等在基地开展项目路演、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投融资对接等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使用基地会议场所开展活动的,经运营机构同意并报备区科工信局,与基地业主单位或业主委托单位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可免费使用活动场地,由基地业主单位或业主委托单位按市场租金评估价及市场物业服务费向区科工信局申报补贴。

第九条 鼓励运营机构和孵化育成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入驻项目快速成长,并按以下考核指标给予对应绩效奖励,每类机构年度绩效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一)引进区外项目或项目入驻基地期间被认定为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或德勤“中国高科技高成长50强”、德勤“中国明日之星”企业称号的,按每家30万元的标准给予绩效奖励;被认定为广州“高精尖”成长企业或德勤“广州高科技高成长20强”企业称号的,按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绩效奖励;被认定为广州“未来独角兽”创新企业或德勤“广州明日之星”企业称号的,按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绩效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同一企业入选以上多个榜单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绩效奖励。

(二)引进区外项目或项目入驻基地期间被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按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绩效奖励。

(三)入驻项目每年申请(以授权为准)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2000元/件的标准给予绩效奖励。

(四)为区内企业提供债权融资服务,以实际信用贷款额(包括无质押、无担保贷款及以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的5‰给予绩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为区内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以实际新增风险投资额的1%(仅限于机构投资)给予绩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促成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与区内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达10万元以上),按照项目实到高校、科研机构金额的3%给予绩效奖励。

(七)鼓励运营单位与省级以上地方性股权交易中心合作,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并将运营中心设在基地,每年给予30万元绩效奖励。

第十条 创新企业入驻基地成功孵化后,离开基地在“天河优创”等科技创新载体发展的,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给予不超过三年办公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全额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服务团队积极推动优质科技成果在天河转化。对推荐本单位技术入股或资金入股的创新企业入驻基地的,每推荐一家企业并成功入驻基地给予专业服务团队5万元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天河区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进行产学研合作,按照项目实到高校、科研机构金额的10%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补贴或者奖励由符合本试行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基地业主单位或业主委托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专业服务团队、运营机构、孵化育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创新企业,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每年发布的申报公告分别向对应的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对象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对象需补齐的材料和补齐期限,申报对象未在补齐期限内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对象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五条 审批流程:

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获支持对象名单,经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后,对获支持对象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区政府审定。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对象。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第十六条 拨款程序:

(一)公告。区政府审定后,主管部门将获支持对象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所需的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获支持对象应主动配合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获支持的入驻基地孵化的创新企业、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天河区,不改变在天河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 申报对象在申报、执行申报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获支持对象拒绝配合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主管部门取消申报对象5年内申报天河区补贴或者奖励的资格,收回获支持对象所获得的资金,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和在天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来源: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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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 16:48:5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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