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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78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0日发表  

  2021年7月8日8时7分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辖内沙贝地铁站A出口旁的金沙洲AB3707009地块项目工地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金沙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人员成立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7·8”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海珠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同时组织了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分析)、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应急救援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7·8”物体打击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辖内沙贝地铁站A出口旁的金沙洲AB3707009地块项目工地内,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3万平方米,分为文化活动中心、办公楼、商业裙楼和地下室,建成后主要作商业和办公用途。该工程项目分三期开发,共取得3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分别为:“文化活动中心(自编号:W)”“办公、商业裙楼(自编号:1#)”和“办公楼、商业裙楼及地下室(金沙洲AB3707009地块项目自编号2#、3#、4#)”,发证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建设单位:广州市建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事发地点位于自编号4#办公楼负一层,至事发时该办公楼施工进度部分完成至结构首层,事发时处于负一层支撑梁拆除施工阶段,该处施工的劳务承包施工单位为广州市盈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二)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广州市建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轩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子龙,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花锦街3号101房,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该单位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叶永雄(男,35岁,广州市人),现场负责人为张致舜(男,32岁,广州市人)。

  2.施工总承包单位: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建筑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刘玉贵,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六楼,经营范围:房屋建筑业。该单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该单位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为孔庆信(男,33岁,广东省怀集县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廖益民,男,43岁,广州市人),项目专职安全员为甘荣和(男,35岁,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

  3.监理单位: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监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徐柱,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永泰路50号101房,经营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该单位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为周征(男,58岁,湖北省荆州市人),项目监理工程师为胡新(男,44岁,江西省上饶市人),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为田旭(男,41岁,广州市人)。

  4.劳务分包单位:广州市盈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旭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徐锦文,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16号704房自编705房(仅限办公使用),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该单位具有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混凝土作业、钢筋作业、抹灰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二级资质。该单位总经理兼主要负责人和涉事工程项目负责人为刘景文(男,35岁,广东省清远市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谭敏超(男,63岁,广州市人),项目支撑拆除施工负责人为李刚(男,47岁,四川省达州市人),现场施工班组长为姜铸(男,45岁,四川省达州市人)和周宏兵(男,46岁,重庆市人)。

  5.谭前民,男,38 岁,重庆市人,盈旭公司工人,在事故中死亡。

  6.李植耀,男,30岁,广西容县人,涉事叉车司机,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书编号:450921********3235,持证项目:叉车司机,证书有效期:2022年4月8日。

  (三)现场勘查情况。

  1.事发地点位于自编号4#办公楼负一层(图一),至事发时该办公楼施工进度部分完成至结构首层,事发时处于负一层支撑梁拆除施工阶段(现场照片见图二)。



图一 事故发生地

图二 现场照片

  2.涉事叉车停在事发地点,地面较为平整,叉车整体稳定,外观完好,未见破损。叉车处于抬高的状态,货叉离地高度为前3.47m后3.4m,两货叉最外侧的距离为1.4m;叉车所在位置为楼梯前室边上,该处标高比旁边地面约高出5cm,形成了一道坎,叉车两后轮大幅度打偏,叉车左后轮碰撞到这道坎,右后轮碰撞到旁边的柱筋。左前轮胎与一个外形尺寸为1m(宽度)*1.97m(高度)倒地变形的马镫底部接触。具体见图三、图四、图五。



图三 事故点立面示意图




图四 叉车左后轮现场情况

图五  叉车右后轮现场情况

  3.叉车的货叉下方斜放着一件长方形钢板,尺寸为16mm(厚度)*2080mm(宽度)*3920mm(长度),钢板的一角触地,一角悬空,另一边靠在混凝土支撑梁上,钢板的触地点附近有三处撞击的痕迹,其中一处较深,形成撞击坑(见图六、图七)。经计算,钢板的自重约为1000Kg,事发时叉车的举升高度为3.4m,载荷和举升高度均在叉车的许用范围。




图六

图七

  4.钢板面有两道明显的倾斜的划痕,为钢板跌落前与叉车货叉摩擦的痕迹。见图八、图九。




图八

图九

  5.混凝土梁下方有一个预留洞口,经查证,事发时段叉车拟将钢板覆盖该预留洞口;叉车行驶的路面为混凝土地面,有未完成的柱钢筋,柱间最窄距离4.85米。

  6.现场附近的塔吊上方有一处监控***头,经查看监控,监控视频能显示所记录事发时运送钢板状况、叉车移动到事故地点的过程、钢板翻落的部分场景。视频监控时间与北京时间大致相同,视频监控显示:8时6分26秒,涉事叉车出现在视频中,为倒车行驶状态;8时6分26秒至40秒,钢板呈竖放状态(即钢板的长方向与货叉平行),可看到钢板未固定且因颠簸稍向叉车左前方倾斜;8时7分20秒,涉事叉车倒车行驶状态停止;8时7分22秒,涉事叉车向前行驶;8时7分26秒,钢板失稳开始发生翻落;8时7分28秒,钢板翻落状态结束。

  7.经调查并结合监控视频分析,事发前李植耀在事发位置附近将钢板叉起,倒车前往事发位置,途中遇钢筋立柱等障碍物,遂将货叉升高避开障碍物。叉车到达事发位置时,由于放置在地面的马镫阻碍叉车靠近,谭前民与周朋辉合力移动马镫以让出叉车作业场地,便于叉车将钢板运至预留洞口进行覆盖。李植耀在准备将货叉上的钢板铺垫到洞口处时,钢板失稳翻落,击中下方正在移动马镫的谭前民的头部(谭前民在作业时有佩戴安全帽)。

  8.涉事叉车上贴有“不允许超载和起升不稳的货物”“货叉下禁止有人”等警告警示标志(见图十、图十一)。



图十

图十一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处置及评估、事故的伤亡和善后工作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7月8日8时许,谭前民与工友周朋辉等人按照工作安排到负一层施工地点进行支撑梁拆除的准备工作。

  8时6分许,李植耀驾驶叉车在负一层转运钢板,准备将钢板覆盖预留洞口。李植耀在事发位置附近将钢板叉起,倒车前往事发位置,途中遇钢筋立柱等障碍物,因需要转弯调整位置避让,将货叉逐渐升至离地约3.4m的高度。叉车到达事发位置时,由于放置在地面的马镫阻碍叉车靠近,谭前民与周朋辉合力移动马镫让出叉车作业场地,以便于叉车将钢板运至预留洞口进行覆盖。

  8时7分许,叉车在洞口旁边转向,李植耀在准备将货叉上的钢板铺垫到洞口处时,钢板失稳翻落,击中下方正在移动马镫的谭前民的头部,周朋辉因及时避开未受到伤害。


图十二 叉车行驶路线示意图


图十三 事故点平面示意图







图十四

图十五

  (应急救援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并报警,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谭前民死亡。接报后,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金沙街道办事处迅速派员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相关人员,责令涉事工地立即停工,并督促做好死者的善后工作。本次事故的救援工作处理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事故的伤亡和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相关单位协调,善后工作已得到妥善解决。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的规定,经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组织建筑施工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分析),出具了《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7·8”物体打击一般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报告》,结论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叉车的安全警告警示,叉车司机违反叉车安全操作要求转运尺寸较大且未固定的钢板,导致钢板从叉车货叉翻落,进而造成人员伤害的事故。”

  经综合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

  (一)事发时段钢板处于不安全状态。

  涉事钢板尺寸较大,钢板与货叉属于刚体接触且未固定,事发时段,叉车货叉与钢板在转运途中逐渐升至高位,加之受不平整的地面影响,叉车在连续运动过程中不断振动,致使钢板在货叉上发生移动,重心逐步偏移,处于不安全状态,易发生失稳。

  (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

  涉事工程项目提供的《叉车安全操作规程》中显示:“对于尺寸较大的货物要小心搬运,不要搬运未固定或松散的货物”;叉车《操作及保养手册》P19页35条显示:“禁止人在货叉或属具下站立或行走”(见图十四、十五);涉事叉车上贴有“不允许超载和起升不稳的货物”“货叉下禁止有人”等警告警示标志。谭前民与周朋辉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在处于高位的叉车货叉与钢板下方附近作业,将自身置于危险环境之中。叉车司机李植耀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转运尺寸较大且未固定的钢板,在叉车货叉与钢板处于高位和叉车货叉下方附近有作业人员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四条1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2的规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图十六

图十七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

  盈旭公司作为涉事工程项目支撑梁拆除施工的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缺失。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或不规范。

  涉事叉车司机李植耀进场施工前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盈旭公司未对涉事叉车司机李植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盈旭公司提供的员工安全教育资料和进场记录中显示:谭前民的入场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为2021年5月29日、5月31日和6月3日,进场时间为2021年5月29日。盈旭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李植耀、谭前民和周朋辉在上岗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 2011)第7.0.4条第2、3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4、第四十一条5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6的规定。

  (2)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盈旭公司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叉车司机李植耀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7的规定。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

  盈旭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8的规定。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谭敏超作为盈旭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未按照规定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9的规定。

  2.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经查,涉事叉车司机李植耀进场施工前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广州建筑公司未对涉事叉车司机李植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叉车司机李植耀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经查,广州建筑公司虽将盈旭公司在涉事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管理并与盈旭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存在统一协调、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盈旭公司在涉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的隐患问题。

  3.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珠江监理公司作为涉事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要求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和消除。

  4.建设单位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

  建轩公司作为涉事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虽委托了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涉事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存在对涉事工程项目统一协调、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的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建轩公司,涉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虽委托了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涉事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存在对涉事工程项目统一协调、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的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建议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函告其上级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叶永雄,男,35岁,建轩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涉事工程项目统一协调、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的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建议由建轩公司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张致舜,男,32岁,建轩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对涉事工程项目统一协调、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的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建议由建轩公司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4.珠江监理公司,涉事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要求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和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周征,男,58岁,珠江监理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要求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和消除,建议由珠江监理公司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6.胡新,男,44岁,珠江监理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监理工作,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要求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和消除,建议由珠江监理公司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7.田旭,男,41岁,珠江监理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监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要求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和消除,建议由珠江监理公司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8.广州建筑公司,涉事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盈旭公司在涉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的隐患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十四条第(三)项10的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11的规定,对其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9.孔庆信,男,33岁,广州建筑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统一协调、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建议由广州建筑公司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0.廖益民,男,43岁 ,广州建筑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前未对涉事叉车司机李植耀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建议由广州建筑公司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1.甘荣和,男,35岁,广州建筑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员,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广州建筑公司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2.盈旭公司,涉事工程项目支撑梁拆除施工的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或不规范,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12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3.刘景文,男,35岁,盈旭公司总经理兼主要负责人和涉事工程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三)(五)项13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一)项14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4.谭敏超,男,63岁,盈旭公司驻涉事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有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盈旭公司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5.李刚,男,47岁,涉事工程项目支撑拆除施工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发时未在现场,未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盈旭公司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6.姜铸,男,45岁,涉事工程项目支撑拆除现场施工班组长,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发时未在现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盈旭公司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7.周宏兵,男,46岁,涉事工程项目支撑拆除现场施工班组长,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发时未在现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盈旭公司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8.李植耀,男,30岁,涉事叉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转运尺寸较大且未固定的钢板,在叉车货叉与钢板处于高位的情况下,未及时避让叉车货叉下方附近的作业人员,以致钢板翻落造成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植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谭前民,男,38 岁,盈旭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在处于高位的叉车货叉与钢板下方附近作业,将自身置于危险环境之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谭前民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20.周朋辉,男,47岁,盈旭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在处于高位的叉车货叉与钢板下方附近作业,将自身置于危险环境之中,建议由盈旭公司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六、有关监管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涉事工程项目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按规定审批后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交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监管。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虽然对涉事工程项目进行了定期检查,但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相关单位对涉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消除,存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不到位等问题,建议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2.金沙街城市管理办公室,虽然对涉事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但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存在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巡查检查不深入、不到位等问题,建议由金沙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并会同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加强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七、整改措施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建议区住房建设交通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落实整改。一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二是对已核准的建筑施工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对违法违规施工的坚决予以控停,对参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三是加大对镇街相关监管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力度,提高基层监管人员业务能力水平。

  (二)建议金沙街道办事处认真落实属地管理的要求,一是加大辖区内安全生产网格化推进力度,落实每个网格的责任人,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开展全覆盖的监督管理。二是强化业务培训,定期组织相关业务线口科室及基层工作人员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及监管水平。

  (三)建议建轩公司要高度重视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四)建议珠江监理公司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工作,强化现场监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五)建议广州建筑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杜绝“包而不管”“以包代管”等行为。

  (六)建议盈旭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各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有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注释:

  1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3第7.0.4条 建筑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2 安全操作规程;3 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6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8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9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10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1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2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4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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