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根据《四川省健康扶贫2018年实施方案》(川委厅〔2018〕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全县贫困人“基本医疗有保障”的目标,完善兜底保障机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本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主要是对县域内住院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大于10%、县域内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的费用实施救助。
(一)县域内个人支付超10%部分救助。对贫困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保倾斜支付等渠道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住院费用10%的部分据实救助。(计算公式:救助费用=患者自付费用-患者住院费用×10%)
(二)县域内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救助。贫困人口患慢性病需维持门诊治疗的,在县内协议公立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就医产生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家庭门诊账户和医保大额门诊)报销后,对患者自付部分实施分比例救助,对同时患有多类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治疗病种: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慢性肝炎、肝硬化、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帕金森式综合症、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支气管哮喘、活动性肺结核、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白塞氏病、血友病、重症肌无力、多发性硬化、自身免疫性肝炎、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颅内良性***、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等(已享受医保特殊大额门诊的患者不再重复享受)。
2.救助标准
(1)对高血压、糖尿病、帕金森式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性肺结核的慢性病患者的自付费用部分,按90%予以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人/年;
(2)对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支气管哮喘、强直性脊柱炎、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白塞氏病、重症肌无力、多发性硬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的慢性病患者的自付费用部分,按90%予以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600元/人/年;
(3)对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自身免疫性肝炎、颅内良性***、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的慢性病患者的自付费用部分,按90%予以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700元/人/年;
(4)对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血友病的慢性病患者的自付费用部分,按90%予以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800元/人/年。
三、救助程序
为保证医疗救助申报及时,发放到位,在全县45个乡镇卫生院和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精神病医院设立医疗救助代办点。代办点主要宣传相关政策、发放申请表并指导填写、收集、复核相关资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程序参照低保对象救助程序执行,须提供如下材料:
1.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
2.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不是患者本人的还应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与患者的关系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出据的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3.患者的出院病情诊断书(或出院证明)、医疗费用***复印件、病历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相关单位报销依据原件资料。
(二)县域内就诊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发放,各医疗机构将救助明细每月按时报送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审核,由民政局按月支付到各医疗卫生机构。
(三)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每年的10月份集中申报医疗救助,由民政局打卡直发到各救助对象,具体时间以民政局通知为准。
四、附则
(一)本通知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