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市教育局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机构组成的通知
市属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第二次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信息化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健全教育信息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近期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教育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机构组成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市教育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组 长:屈哨兵(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江 东(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 强(市教育局副局长)
沈子鸣(市教育局副局长)
华山鹰(市教育局党委委员、主任督学)
邵国良(市教育局副巡视员)
成 员:崔 萍(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林海英(市教育局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处处长)
骆翠馨(市教育局财务基建审计处处长)
侯静敏(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处长)
沈慧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二处处长)
黄学松(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
刘平伦(市教育局思想政治教育处处长)
谷忠鹏(市教育局科研处处长)
丘毅清(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处长)
唐宏武(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处长)
沈 琦(市教育工会主席)
余 莎(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处长)
黄雪红(市教育局公共关系处处长)
罗祖桐(市教育局安全保卫处处长)
陈 聪(市教育局督导室副主任)
何倩佳(市教育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黄晓婷(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副处长)
林洽生(市招生考试委员办公室主任)
朱华伟(市教育局教育研究院院长)
徐文谦(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张嘉志(市教育信息中心主任、市电化教育馆馆长)
蒋熙伦(广州市教育装备中心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
2.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
3. 检查、督导、评估教育系统信息化工作。
4. 研究、解决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重大问题。
5. 领导市教育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市教育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和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信息化办”),设在市教育局科研处,由以下人员组成:
信息化办主任:谷忠鹏(市教育局科研处处长)
信息化办工作人员:由市教育局科研处、基础教育一处、基础教育二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师资工作处、督导室、教育研究院,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市教育信息中心(市电化教育馆)、市教育装备中心指定一名具体负责教育信息化工作的人员组成。
(二)信息化办的主要职责
1.负责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 组织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重大决策、总体部署和各项任务。
3. 组织制订我市教育信息化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教育信息化重大问题调研并向市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推动建立健全教育信息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4. 统筹推进我市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管理和学校管理信息化建设、优质教育资源开发与共享、教育信息化应用与推广、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建设、教育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建设、教育信息化标准与制度体系的建设、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和安全体系建设等工作。
5. 指导、检查、评估我市教育信息化规划和任务的落实,协调解决教育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完成有关教育信息化的其他工作。
其他事项。
(一)为进一步完善市教育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信息化办例会制度、教育信息化推进工作季度通报制度和教育信息化督导视导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和信息化办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信息化办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二)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我市教育信息化工作人员的行为,制定《广州市教育信息化工作人员廉政守则》,与本通知一并印发执行。
(三)请各区教育局、各单位参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加强本地区、本单位的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设,强化统筹规划与协调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国、省和我市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的教育信息化工作。请各区教育局、各单位于2016年3月25日前建立、完善自身的教育信息化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广州市教育信息化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广州市教育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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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信息化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信息化工作人员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树立清正、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风气,全力打造阳光的广州教育信息化事业,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纪律,坚持依法办事、严格自律,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法规与制度,严格执行财政投资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与工作程序,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玩忽职守,不推诿属于职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第四条 不准收受服务对象以及项目承建单位的红包、回扣、有价证券、消费卡和其它贵重物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对服务对象以及项目承建单位进行刁难和吃、拿、卡、要等,不准在服务对象单位以及项目承建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与信息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在项目招标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不准为亲属、朋友和其他人说情、牵线,不准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工作,严禁在项目招投标工作中私自对外泄露标底和评标、定标细节。
第六条 严格遵守项目质量管理规定,不得在项目实施或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谋取私利,更不得擅自降低质量标准,影响项目建设绩效。
第七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与财务管理规定,严禁私自拨付工程款,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挪用项目款和公款私存,不得将公物占为私有,不准在业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或接受超标准的接待。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不得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文过饰非,骗取荣誉和其它利益,不得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
第九条 凡是有受贿行为或玩忽职守现象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违法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广州市教育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教育厅,市工信委、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