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通告
肇庆市各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12号令)已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在2014年11月1日起陆续到期强制报废。
现将2014年肇庆市(含各县、市、区)内即将达到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3853辆机动车予以公告,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在第3个检验周期结束前到交警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逾期的机动车将强制报废。
强制报废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肇庆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办法》(肇府函【2014】173号***)规定:“黄标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报废车辆处理,不享受补贴”。
特此通告。
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