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定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内容:一是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是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与3号令相比翻了一番。三是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该规定出台是招标投标领域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