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长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县房管处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3年11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长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4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ybcnfzb@163.com。
***: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3年10月29日
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阶段性居住困难,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及《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0〕1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修改)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在实施过程中把握政策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逐步实施三个原则。
工业园区及企业因需自主投资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报县住建部门批准后建设,建成后产权归投资人所有,自行管理,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不受分配条件及审批程序的限制。
【依据: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项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中“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