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税局第三税务所完成金三首笔一般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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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24日发表
近日,县地税局第三税务所针对辖区一建安企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款1800元。通过前期做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陈述申辩笔录等税务文书,在纳税人缴纳罚款后立即制作了执行报告,在县局金三办的协助下完成了整个一般行政处罚决定流程,这是金三上线后县地税局首笔一般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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