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规范财政预备费管理使用
财政预备费是指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县级财政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除符合预备费开支范围的事项外,不得随意要求在预备费中开支。
近年以来,我局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对预备费使用情况给予了关注。审计中发现,预备费存在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的情况,既有调剂解决预算单位的预算超支,也有用于未列入当年预算安排的其他支出,还有调剂使用作为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追加支出等。违规使用预备费,违背了《预算法》设置预算费条例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对地方政府维持良好收支平衡,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防范财政支付风险等方面构成危害,加大财政支出的风险。
为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应规范地方财政预备费的管理使用。首先应明确动用预备费的审批程序。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等重大事项需动用预备费,由县政府研究决定或分管财政的县政府负责人审批。对其他不可预见事项、临时性开支动用预备费,由分管财政的县政府负责人审批。其次对拟动用财政预备费的开支项目首先由使用单位编制项目预算资金计划,向县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县财政局业务科对申请提出意见,经预算科审核后,汇总编制动用预备费方案,报分管财政的县政府负责人审批;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文件办理预算追加手续,按程序办理拨款。财政局要加强对预备费的审核和管理,定期向分管财政的县领导报送预备费动支情况,年终向政府常务会报告预备费动支及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