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关于举行阆中古城维修规范(征求意见稿)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
自《阆中古城维修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定以来,引起了各界人士的热切关注和讨论,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拟对《规范》《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拟于7月上旬在阆中市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听证会议题
(一)《规范》第四条关于政府通过购买技术服务支持无偿为业主提供房屋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二)《规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维修的一般原则是否合理、可行;
(三)《规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门民居维修细则中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四) 《规范》第二十八条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维修,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维修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五)《规范》第三十二条对非国有历史建筑维修责任主体按照批准要求进行维修的,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可以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和技术支持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门面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七)《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遮阳棚装置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三、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代表:本次听证会听证代表总人数为29人,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机关干部代表、法律专业人士代表和古城居民及经营者代表等组成。
(二)旁听人员: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听证旁听人员数为5人,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
听证代表、旁听人员经听证组织机构确认后另行通知。
四、报名参加听证会方式
凡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可报名。有意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19年6月16日前将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送至电子邮箱或邮寄至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听证会”字样。报名时,应当按照要求分别填写《听证会听证代表报名表》或者《听证会旁听人员报名表》(附后)。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推荐相关人员参加。
自即日起接受电子邮件或信件等报名。
电子邮箱:574280833@qq.com
电话:0817-6224358(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
地址:阆中市武庙街19号
邮编:637400
五、听证会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1、阆中古城维修规范
2、阆中古城核心区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
2019年6月6日
阆中古城维修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维修的一般原则
第三章民居维修细则
第四章历史建筑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章维修监管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古城核心区内房屋维修活动在统一指导下运行,根据《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古城维修是指对古城中建(构)筑物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阆中古城核心区民居、历史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
第四条 政府向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购买技术服务支持,无偿为业主提供房屋维修设计方案。
第五条 古城维修,必须坚持尊重历史、精准维修、修旧如旧的原则。
第六条 古城核心区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保护点的修缮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古城中不属于文物保护的单位(文物保护点),经专家委员会界定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价值的建(构)筑物,应参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二章 维修的一般原则
第八条 古城民居维修一般应遵循明清风貌,川北民居特色进行维修。其主要特点为:穿斗式结构,粉墙黛瓦,出檐深远,大木作粗犷,小木作精细。
第九条 古城区内其它风格、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在原风格、风貌的基础上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流程、传统方法、传统材料进行维修。
第十条 维修材料应尽量使用与原建(构)筑物中相同或类似的建筑材料,原建(构)筑物中的不协调现代建筑材料,应拆除或掩饰。新用材料以天然木材和石材为准,木材应进行防腐、防虫处理。
第十一条 维修中,原则上只更换己损坏的构件,坚持微改造。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形态、色泽、体量、结构、材质、施工工艺、高度、座向等;不得擅自在墙体开门、开窗;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内部梁柱等构件;不得擅自将相邻院落开墙打洞合为一个院落,不得擅自将原院落拆分为两个或多个院落。
第三章 民居维修细则
第十二条 基础顶面外露部分宜采用石材、青砖等传统材料;柱础应采用石材雕凿,特殊规格尺寸或造型应遵从原样进行雕凿修复。基础、柱础所用石材应当满足抗压强度要求,且岩体完整;地楼所换木板应与原板色泽一致,室内地面应以青石板、木地板、青砖与仿古地砖铺筑。
第十三条 廊柱、构架立柱均应采用原木制作,用于制作的原木应顺直,满足结构及承重要求,形式、材质、柱径,均应与原物相匹配,柱下应设柱础;穿枋、挑枋为锯材,瓜柱为原木或方木, 挑枋宜采用曲木,满足承重要求,下挑可加斜撑(撑拱)。
第十四条 维修墙体时应尽量保持原貌,木板墙若有雕花、刻饰应摹制;板筑土墙、土坯墙宜用柴泥修补;砖、石砌体墙可更换砖、石或按要求改造为木板墙;竹骨泥墙(篾夹壁)可维持不变或按要求改造为木板墙。
第十五条 楼面应为木板铺设,楼袱应为原木或方木制作。
第十六条 门、窗、槅扇应为实木材料制作,可采用熟桐油打底,以朱红、褐色、褚色为主的油漆饰面,按原样式修复,禁用铝合金、塑钢及其他金属、塑料等材料。
第十七条 梁、檩应为原木或方木;桷子应为木板;屋面应为小青瓦坡屋面,鼓励采用屋面苫背的施工技艺;屋脊应用青砖、青瓦等材料制作,中间做镇脊,可用灰塑,禁用水泥、混凝土堆塑,两端应作脊翘。
第十八条 围墙(院墙)应采用土筑(土坯)墙、砖石墙、石板或小青瓦盖顶、座脊;庭院(天井)地面应采用石板(条、块)、青砖铺装,院内宜种植或摆放花草树木;花池、水池宜采用石条(块)、青砖砌筑。
第十九条 在装饰过程中,屋脊宜用青砖或小青瓦堆塑;檐口应加饰风檐板、吊檐、瓦当;顶棚应采用木板或竹编等传统材料制作。
第二十条 在进行墙面装修时,清水青砖墙采用石灰浆勾缝;板筑土墙、土坯墙、竹骨泥墙采用柴泥打底,纸筋石灰浆粉面;木板墙或木板墙裙,可采用熟桐油打底。禁止使用瓷砖、面砖、金属板、塑料板等与环境不协调的现代建筑材料。
第二十一条 民居建筑一般不施彩绘,以建筑材料本色为主,屋盖以青灰色为主色调,墙体以白色、灰白色系列为主色调,部分重点建筑局部以朱红色为主色调;木结构装饰、装修部分一般以本色为主,局部可施以朱红、褐色、深褐色、褚色。
第二十二条 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等管线及空调外机应尽量掩饰,所有管线不得凌空架设。
第二十三条 屋面禁止设置太阳能热水器,禁止使用反光材料。
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阆中古城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历史建筑维修应当遵循保护性、安全性、及时性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第二十六条 住建部门是历史建筑维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历史建筑的维修责任主体按照保护要求及时对历史建筑进行维修,会同文物部门审批历史建筑维修设计方案。
第二十七条 文物、房管、自然规划、综合执法、财政、园林、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维修,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维修。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维修,维修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科学依据和充分的历史文献考证的条件下进行。
第三十条 历史建筑维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维修工程竣工后,维修责任主体应当向市有关门申请核实,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部门组织核实,核实结果由规划主管部门通报古城保护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历史建筑维修费用由维修责任主体承担;对非国有历史建筑维修责任主体按照批准要求进行维修的,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可以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三条 维修责任主体应当将维修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电子文本等档案资料,在竣工核实通过后十五日内报送古城景区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维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十五条 古城街道应采用石板(条、块)铺砌,禁止使用混凝土(砼)、沥青混凝土等。地表设施必须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水、电、气、照明、弱电等综合管线应地埋,护栏、垃圾箱体、避雷设施及消防设施外观设置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七条 古城街道绿化宜地植;树池、花池应使用青砖、石材、木材等材料制作。
第三十八条 古城旅游服务设施充分利用闲散空间,强化功能整合。
第三十九条 古城中的标志、标识、标牌其材料、式样、颜色等必须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六章 维修监管
第四十条 古城核心区一切维修活动应事先向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一条 在古城核心保护区从事一切维修活动的施工队伍应通过古城保护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登记并取得《阆中古城核心区房屋修缮施工队伍登记证书》。
第四十二条 业主向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修缮报告及相关材料:所在辖区居委会加具意见并盖公章的报告书1份;产权复印件(房产证和国土证的复印件或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维修方案;施工队伍应持有的《阆中古城核心区房屋修缮施工队伍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 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对报告内容进行现场核实,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告知业主补齐所需材料。
第四十四条 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牵头,组织自规、住建、综合执法、保宁办、电力公司、天然气公司等相关单位参加周三联席办公会。
第四十五条 周三联席办公会进行现场踏勘,研究维修方案。对维修方案不完善的,由业主根据现场办公会的意见完善方案,提交下一次现场办公会研究。维修方案经现场办公会研究同意的,办公人员现场填写《古城核心保护区房屋维修研究同意意见书》并由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加盖印章。
第四十六条 地处主街建筑、历史建筑由周三联席办公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古城保护管理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对已经同意的维修方案,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自规、住建、综合执法、保宁办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房屋维修过程加强日常监管。
第四十八条 业主严格按照已经同意的方案施工,维修过程中方案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重新踏勘。
第四十九条 对未报先修、边报边修、擅自改变维修方案的行为,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新、改、扩建(构)筑物,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
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装饰装修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古城传统格局及历史风貌,确保阆中古城核心区建(构)筑物装饰装修与古城风貌相协调,依据《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古保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古城核心区建(构)筑物装饰装修是指在古城核心区内对门面进行装修、装饰店招店牌及旗幌、配置室外灯具款式及照明光色、装置遮阳棚等活动。
第三条 古城核心区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与古城传统文化相融合、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与所在街区商业业态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统筹规范古城特色街区的商业业态,统一规划商铺门面装修及店招店牌、旗幌、室外灯具款式、遮阳棚的设置风格。
第二章 装饰装修
第一节 店招店牌旗幌装饰
第五条 古城核心区内门店的店招店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牌)。门店确因经营或发展需要可在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设置旗幌。店招店牌和旗幌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六条 店招(牌)须采用木质材料制作,其长度和高度应与门面相协调。店招(牌)的颜色应以深棕色、黑色、红棕色、深黄色等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的颜色或木质本色刷以清漆为主;店招(牌)上的字迹应采用雕刻技术,凸现文字的立体感;文字颜色以烫金、黄色、红色、黑色等颜色为主。
第七条 门店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店招(牌)的安置方式和位置:
(一)固定安置于门面上方望壁的横向长方形店招(牌);
(二)固定垂挂于门面两边木柱的竖向长条形吊牌;
(三)没有望壁及木柱的,可采用麻绳穿板悬垂于房檐之下的雕刻艺术木质招(牌)。
第八条 古城核心区禁止使用一切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店招店牌、广告灯箱。
第九条 门店旗幌采用布质、绸质、麻质、木质、竹质或编织类材料,仿古样式;也可采用彩线编织、竹编写字、木板刻字并进行串珠连线等多种方式制作富有文化底蕴的旗幌。
第十条 布质、绸质、麻质旗幌及文字颜色应以金黄色、黄色、红色、黑色为主色调,字体可用书法体或艺体字,文字可用简化字或繁体字。特殊文字的店招招牌应当征得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后制作。
第十一条 长方形、三角形旗幌长度原则上应当不超过门面高度的二分之一;串珠式旗幌长度不超过门面高度的三分之二。
第二节 门面装饰装修
第十二条 门面装饰装修是指不改变房屋整体结构及外观的情况下,对门面房屋外部进行美化修饰的行为。包括临街门窗、室外墙体、空调外包装、民居街门、街窗及院墙的装饰等。
第十三条 门店临街门、窗、槅扇在装饰装修时应采用实木质材料,严禁使用铝合金、塑钢及其它金属、塑料等材料。
门、窗、槅扇装修时应按原样式修复,或按原样式、原材质制作及更换。可做成双扇木门、铺板、折叠式门板等样式,或可恢复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柜台铺板门;临街窗户应当采用仿古木雕花格窗,严禁使用全玻璃窗户。
第十四条 临街门、窗、槅扇宜用熟桐油浸涂打底或与环境协调的油漆饰面,油漆的颜色采用朱红、褐色、赭色等色为主的“哑光漆”,严禁使用亮光漆。所漆颜色应当与所在街道的风貌颜色相协调。
第十五条 室外墙面装修禁止使用瓷砖、面砖、金属板、塑料板等与环境不协调的现代建筑材料。
木结构墙面装饰装修部分一般以本色为主,或施以朱红、褐色、深褐色、赭色等“哑光漆”,采用熟桐油浸涂打底;夯土墙、石砌墙和土坯墙的墙面原则上维持不变,宜用草筋泥修补,纸筋石灰浆粉面。砖、石砌墙装修时应当维持不变,清水青砖在室外宜用石灰浆勾缝。
第十六条 古城核心区商铺门面、院落住户的临街空调外机应当安装于房檐下或其它隐蔽位置,禁止安装在主街临街面和屋顶显眼处。空调安装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空调外机由业主用木框予以装饰美化,并敷刷深棕色、深褐色等漆。
第三节 室外灯具款式及照明光色配置
第十七条 古城核心区公共区域的亮丽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实施。门店的灯具款式及照明光色配置,各业主在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指导下配置。
第十八条 室外照明灯饰应当采用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的中国传统艺术风格灯笼、仿古竹编灯笼、中式仿古灯具、实木镂空雕刻类灯具或体现阆中古城特色的订制灯具予以装饰。灯笼的颜色应当与古城亮丽工程灯具颜色相协调,实木镂空雕刻类灯具应当对实木部分敷刷深棕色、深褐色、赭色等漆。
第十九条 灯笼或灯具的照明光色应当以红色、明黄色等暖光色为主,与古城亮丽工程照明光色相协调。
第四节 遮阳棚装置
第二十条 古城核心区的门店原则上不得使用遮阳棚。确因门店经营需要须装置遮阳棚的,应在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原则上应当统一规格、型号、花纹、颜色。
第二十一条应当统一使用自动伸缩型的遮阳棚,不得使用遮阳伞、围布、床单等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 安装遮阳棚的业主不得随意撑开遮阳设施,应当只在夏季炎热天气、阳光暴烈或暴雨时使用。
第二十三条 遮阳棚伸缩宽度不得影响古城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及为旅游服务的专门车辆通行,应当与古城整体风貌和特色街区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遮阳棚的安装位置不得影响古城公共设施的维护、检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古城核心区与古城风貌不协调或已破损、陈旧的店招店牌、旗幌、门面、室外灯饰、照明光色及遮阳棚,业主应当及时翻新、更换、调整或拆除。
第二十六条 古城核心区内的业主在进行店铺装修及匾、牌、旗、幌等构筑物设计制作前,应提前向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现场勘察意见书后按要求进行装修。
装饰装修活动结束后,业主不得影响和阻碍市政公用设施的恢复。
第二十七条 业主向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提出门面装饰装修书面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门面房屋外部现状彩色照片(包括外墙面、临街门、窗、槅扇等);
(三)装饰装修方案或装修效果图;
(四)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效果图上须注明装修所用材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姓名、年月日等,并加盖印章。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书复印件由产权人确认属实。
凡门面属国有产权的,还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装修的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收到业主提供的装饰装修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住建、规划、质管、综合执法、保宁办、电力、燃气、灯饰管理所、通信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对门面装饰装修内容、标准、范围进行逐一明确和确认,确定装饰装修方案,并现场向业主出具勘察意见。
若现场勘察不同意业主对门面进行装饰装修,应向业主当场说明理由,退回装饰装修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业主在配置灯具款式及照明光色,或设置店招店牌和旗幌,或装置遮阳棚时,业主应当提前向阆中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灯具款式的图片、照明光色说明、店招(牌)及旗幌设计图片、遮阳棚的规格、型号、花纹、颜色等信息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阆中古城核心区内所有临街商铺门店、民宿客栈、居民院落的装饰装修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古城核心区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门面的室内装饰装修(包括室内墙面、室内地板、室内灯饰、室内顶棚、展示柜台及货架货柜等)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
《阆中古城维修规范》《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听证会听证代表报名表
姓 名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职 业 | 文化程度 | ||
公民身份号码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所属类别 (在□内划“√”) | □1.人大代表; □2.政协委员; □3.机关干部; □4.法律专业人士; □5.公民个人; □6.其他。 | ||
报名参会理由 |
《阆中古城维修规范》《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听证会旁听人员报名表
姓 名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职 业 | 文化程度 | ||
公民身份号码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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