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南充市高坪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原文: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高坪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和落实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代区政府起草了《南充市高坪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户建房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是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的重要任务,对保护农民权益、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助推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一是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让《土地管理法》落实落地,便于乡镇(街道)更具可操作性,进一步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是加大预防和查处违法占地的工作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农村用地布局结构,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有序推进我区新农村建设。
三是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地域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三、《实施细则》的文件依据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四、《细则》的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宅基地的用地管理,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及相关执法监督与管理。农村村民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建新拆旧的原则: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迁建农房必须拆除旧房,并及时对旧宅基地进行复垦。对申请宅基地农户的认定:户籍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生产生活资料的收益、分配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农村宅基地。提出农村宅基地申请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特殊情况由乡镇(街道)提出意见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审定。由区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大队立案处罚后移交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建房行为,乡镇(街道)发现宅基地违法占地后要积极制止,应及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需要强制拆除的,由区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大队立案处罚后移交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本细则实施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五、《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机制
《实施细则》明确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共监共管的联合机制,并确定了每个部门及相关内设(派驻)机构的分工,由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现联勤联动,科学高效。
(二)宅基地审批原则及条件
《实施细则》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应遵循“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统一标准、节约集约及符合规划、满足安全的三个原则,并规定了新建、改(扩)建住宅用地的五类申请条件及十二类禁止情形。
(三)申请及审批流程
《实施细则》对农户申请宅基地及审批流程进行了具体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户在申请时,仅需要申领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向村(居)民小组或村级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即可,体现了流程的便民性。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并应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两年内完成建房;新住宅建成后应拆除旧房的,原则上在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的90日内拆除旧房;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政府申请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列示了审查、公示、批放、验收的办结时间,并建立了申请表、承诺书、批准书、许可证等书面材料的统一形式,此规定不仅增加了审批效率,也强化了政府部门的自我约束。
(四)监察及法律责任
区级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办)相关单位(部门)共同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各单位(部门)必须依法依规严格依照惩戒情形及法律责任履行好各项职能职责,便于群众和舆论监督。
(五)关于施行日期、有效期
《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