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写45万只借出441万9000元利息计入本金法院不支持
借条写45万只借出44.1万
9000元利息计入本金法院不支持
一对夫妇因做工程向他人抵押借款45万元,对方向其支付44.1万元,却让他们写下了45万元的借条。8月31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当借款到期后,这对夫妇未能还款,被债主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时让该夫妇向债主偿还借款本金441000元及利息。
邓某和罗某是一对夫妇,住高坪城区。2013年11月15日,他们与住在顺庆区金鱼岭路的马某和卜某夫妇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向马某和卜某借款4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邓某和罗某用他们所有的位于高坪区的一套住宅房作抵押,该协议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当天,马某通过两家银行向邓某付款441000元。邓某和罗某向马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为45万元(将1个月利息9000元计入了本金)。
2013年11月29日,双方将邓某和罗某抵押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邓某夫妇未能还款,又于2015年5月4日向马某和卜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截止2015年5月15日,共欠利息111000元。此后,借款本息经马某和卜某多次催收,邓某和罗某未能偿还。2015年6月11日,马某夫妇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
2015年8月25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4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41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6日起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向原告给付2015年5月16日之前的利息111000元。
法官说法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顺庆区人民法院法官、本案审判长邓毅怀:根据《合同法》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故判决二被告按上述方式支付利息。关于借款本金的认定,因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借条中的45万元金额是提前将借款利息9000元计入本金,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之规定,因此借款本金的认定应以实际支付的441000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