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转变工作方法,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2021年1月15日,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立案受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申请人王某于2020年11月16日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人无奈将被申请人诉至我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收到申请人仲裁申请材料后,为了依法维护劳资双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院转变传统的邮寄送达方法,仲裁员驱车深入到被申请人单位实地了解情况,与申请人所在车间负责人就案件情况进行了沟通,依法送达了立案法律文书。
2021年2月5日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2021年3月1日,我院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相关证据材料,依法裁决认定申请人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醒各用人单位,在招聘用工的同时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