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打击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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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14日发表
开展打击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通告 |
发布人: 来源:审计监督科 时 间:2021-05-24 16:21 |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拒不退还者,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冒领的; 2.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服刑期间多领的;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4.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5.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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