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在建设领域工资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近日,黄石人社局、城建委联合发出通知,在建设领域实施工资保障金制度,这意味着建设领域的劳动者工资多了一道保护屏障。
通知要求,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市政路桥工程、园林绿化、线路管网改造工程、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
根据规定,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单位后,项目开工前代缴纳(也可由总承包企业直接缴纳),按工程中标价的0.5%-0.8%比例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缴纳标准为0.8%;1000万元以上的,缴纳标准为0.5%,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10日内,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中标通知书》,到人社部门申报缴纳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必须出具缴纳工资保证金凭证,否则不予办理。
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且短期内无法解决,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者其他恶性事件等需启动工资保证金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启用该项目缴纳的工资保证金,用于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所涉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不足以垫付全部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等资料,向人社、城建部门提出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经核实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并经公示的,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本息退还手续。
今年,黄石市将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日常巡查,综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涉嫌犯罪行为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