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20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发放到位
9月29日,我市完成2020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发放工作,共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47.52万元,其中调整补发62.41万元。
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工伤定期待遇,这是我市自2005年起连续第16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85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以全省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2880.7元、2304.5元、1728.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