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居民医保门诊特病病种范围
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通知》(日人社字〔2018〕6号),完善调整我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将即时受理病种恶性***门诊放化疗调整为恶性***、白血病化疗调整为白血病,并新增心、脑、大动脉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抗栓治疗病种,进一步降低参保患者个人负担。这是人社部门继提高居民住院报销待遇和扩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后,2018年度出台的第三项医保惠民新举措。
2018年,我市在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从提高住院和门诊特病保障待遇入手,多措并举,让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的开局之年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保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内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首次300元,第二次200元,以后每次1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80%提高到9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首次500元,第二次400元,第三次起取消)以上至5000元部分为70%,5000元至15万元部分由70%提高到75%,15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70%提高到8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首次500元,第二次400元,第三次起取消)以上至1万元部分为55%,1万元以上至15万元部分由55%提高到60%,15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70%提高到75%。将小儿人工耳蜗、小儿先心病手术体内置放材料纳入医保范围。孕产妇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异地就医期间,生育的新生儿在其备案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视同一体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全面落实国家新版药品目录,将国家谈判的36种药品及部分省谈判的特效药品纳入基本目录。同时着力推进扶贫人口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着手建设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社会救助、商业健康特惠保险等各项保障制度的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力争3月底前启动运行。(医疗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