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1%。此次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适应国家计划生育二孩政策实施后,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实的相应措施。
据了解,我市自2015年10月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精神,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征缴比例由1%降为0.5%,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相应减少。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后,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规模相应大幅增长,自2016年起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快速下降,至2017年4月,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量已接近规定的预警范围。为了切实维护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人社部发〔2015〕70号文和《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对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医疗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