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人社系统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规范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人社系统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是进一步确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定义和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标准和界限。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拟作出给予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20000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包括拟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加收的滞纳金每日在300元以上的;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0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拟作出的不予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等。
三是进一步确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制机构对本部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科室、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政策研究与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