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促进就业资金使用拨付程序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充分发挥就业资金效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近日我市人社和财政部门联合就促进就业资金使用拨付程序做出规范。
统一实行各项资金按季度预拨制度。年初各区县要根据上年度就业创业工作开展情况,科学预算全年各项补贴资金需求,并于2月10日前将年度各项补贴资金预算情况表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各区县须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报本季度所需资金使用计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后,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拨付到位。
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月调度资金使用情况。各区县每季度审批的资金使用结余额不得超过本季度资金需求计划的10%,结余的资金须结转到下季度使用,下季度提报资金需求计划时应扣除上季度结余额。对当季度提报需求资金计划不足的区县,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说明原因及时申请追加;扩大支出和创业扶持资金当年度预算使用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纳入市级统筹调剂使用,区县使用调剂资金时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后使用。全年预算内可使用的资金应于11月底前全部兑现到位。
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用好每一分钱。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把握好各项资金之间的关系,避免各项资金相互挤占,对省、市级下拨的各项资金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支出合理合法。(就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