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解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可任性
案情简介:
李女士于2012年入职某贸易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为1500底薪加提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3月,因公司效益不好,人事部门遂对李女士等多名员工进行劝退,希望他们能主动辞职,但李女士不同意。人事部门对李女士等人百般为难,强迫他们填写离职申请表,进行工作交接,并没收他们的门卡。2014年3月10日,以李女士不服从安排,严重违纪为由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2014年3月17日,李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
分析:
经审理查明,李女士并无严重违纪情形,不服从安排,严重违纪只是用人单位辞退其的借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受经济形势的影响,一些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下滑,往往通过裁减人员来减少用工成本,缓解压力。但企业要裁减人员不可任性,必须有正当理由并遵循严格的程序。对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劳动者,更不可随意解除,否则将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的风险。(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