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芦淞分局关于株洲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航空城科创园一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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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12日发表
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株芦环评表[2017]14号 | 株洲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航空城科创园一期项目 (表14)株洲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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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17:35:0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