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5年度市直特保人员医疗保障统筹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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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12日发表
为做好2015年度市直特保人员(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老红军、1-6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近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市民政局研究,确定2015年特保人员医疗保障统筹金标准为2.1万元/人,对全市2015年度特保人员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作出安排。
各相关用人单位按照标准,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特保人员医疗保障统筹金缴费工作,并同时为特保人员申报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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