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芦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芦政办发〔2010〕7号
登记号 ZZDR-2010-01002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芦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里墩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董家塅高科园、建宁开发区、区直机关各部门、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株洲市芦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株洲市芦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株洲市芦淞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方式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予以补偿,同时,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二)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村卫生室补助标准,即按照服务人口数每人每年3元核算,由各卫生院落实到村卫生室。
二、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三、核定收支
(一)收入及其核定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1)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