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序开展
今年以来,为有效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我市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我市启动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我市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市把此项工作作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决民生问题、为群众办实事的重大举措,摆到突出位置。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传达了省大病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转发了省人社厅等部门《2014年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对我市大病保险工作开展进行安排部署,统筹规划,强力推进,确保居民大病工作平稳运行。
按规定做好大病保险资金筹集划拨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根据本统筹地区实际缴纳2014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按照每人35元的筹资标准,其中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人均增加的3元筹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区(县)政府负担,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大病保险资金的80%拨付至相应的商业保险公司。原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从原新农合基金中拨付,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确保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启动运行。
按政策做好大病保险补偿。在不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挤占大病保险资金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省里出台的大病保险政策,对2014年1月份以来发生的大病保险病案进行补偿结算。
加快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对接。按照金保工程建设要求,主动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工作对接,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系统升级改造方案,做好基本医保信息系统与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了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报销。
积极做好大病保险政策宣传。制定详细的宣传计划,通过印制宣传画册、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病保险的政策规定和补偿流程,向居民进行宣传解读,妥善化解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让居民切实享受到大病保险政策带来的实惠。
截至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已为561人次提供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服务,医疗总费用1001.54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519.27万元,大病保险补偿88.22万元,进一步缓解了患病居民的经济负担。(医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