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8年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督促和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根据省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2018年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验内容
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核验劳务派遣单位以下情况: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二、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3月26日至4月1日,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核验内容进行自查。认真梳理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等情况,查找是否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犯职工权益的问题,并形成自查报告。
4月2日至4月8日,各劳务派遣单位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核验资料。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中应包含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核验资料。
至4月18日,各区县根据审核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核验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汇总有关报表。
三、核验应提交的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
1.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表(见***1);
2.本单位自查报告 (包括上年度经营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基本情况表(见***2);
4.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见***3);
5.劳务派遣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见***4);
6.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8.本单位工资发放财务凭证(2017年度);
9.本单位劳务派遣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2017年度);
以上资料1至5需提供原件和电子版,资料6至9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与复印件一致,将原件退回)。
四、有关要求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劳务派遣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核劳务派遣经营单位的提报材料,认真做好2018年劳务派遣监督检查工作。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二是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核验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三是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督促所属劳务派遣单位切实做好检验检查工作,对核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通知劳动派遣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移交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四是根据劳务派遣有关规定,各区县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核准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重要依据。请各区县于4月30日前将核验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5)报市局劳动关系科。
联系电话:8866018
联 系 人:王娟 王晓云
电子邮箱:rz8866018@126.com
***:1、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表
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基本情况表
3、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
4、劳务派遣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5、区县劳务派遣基本情况汇总表
6、劳务派遣单位核验通过通知书(样本)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