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告
为规范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协议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工伤、生育职工提供优质规范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将日照市开展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资格认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条件。凡符合《日照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日照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日照市工伤保险康复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日照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条件》(附后)的医疗机构均可报名。
二、接收材料时间。2017年3月16日20日,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经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盖章后,报市劳保处工伤生育科。(地址:北京路128号人力资源市场二楼18号窗口)
三、资格评估认定。市劳保处将按照《日照市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3月25日止,市劳保处工伤生育科统一受理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资格申报工作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电话:8866062。
特此通告。
***:1.《日照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
2.《日照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
3.《日照市工伤保险康复定点医疗机构条件》
4.《日照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条件》
日照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2017年3月9日
***1:
日照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
日照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设立遵循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民营医疗机构为辅的原则。凡申请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辖区内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
2、已获得日照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3、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且在外伤救治(特别是骨外伤、脑外伤、烧伤等)、职业病防治等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4、自愿承认《服务协议》条款内容,并保证在定点签约后能够认真履行约定协议;
5、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要求。
***2:
日照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
日照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设立遵循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民营医疗机构为辅的原则。凡申请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辖区内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
2、已获得日照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3、具备为孕、产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生育、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救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4、自愿承认《服务协议》条款内容,并保证在定点签约后能够认真履行约定协议;
5、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要求。
***3:
日照市工伤保险康复定点医疗机构条件
日照市工伤保险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设立遵循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民营医疗机构为辅的原则。凡申请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辖区内已获得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
2、已获得日照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3、具备以下工伤保险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定条件:
(1)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康复病房床位在50张以上,每张床净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左右;
(2)康复业务用房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不含病房),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等;
(3)有较为完备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4)专业人员配备:拥有10名以上康复专业医师(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一般不低于40%),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20名以上。
4、自愿承认《服务协议》条款内容,并保证在定点签约后能够认真履行约定协议;
5、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要求。
***4:
日照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条件
日照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服务机构设立遵循以公立配置机构为主,民营配置机构为辅,价格定额,质量优先的原则。凡申请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民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和相应资质的辅助器具生产装配机构;
2、能严格执行《关于重新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6号)规定。
3、自愿承认《服务协议》条款内容,并保证在定点签约后能够认真履行约定协议;
4、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