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发送到电子邮箱:2665925387@qq.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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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2020年10月27日
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提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数额内,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章 招聘工作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业务指导、核准备案和检查监督;同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园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开招聘的具体实施按照职责分工可由事业单位负责,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未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不得面向特定人群定向招聘。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备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国家另有规定限制应聘到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二条 除有行业准入规定的情形外,应聘县及以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当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历相应学位;应聘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或中职(含中专、技工校)及以上学历。民族地区、贫困县以及特殊专业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年龄一般应在18 周岁至35周岁期间,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聘者,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事业单位招聘急需紧缺高端人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应当根据岗位需要科学合理设置,不得设置指向性或者歧视性条件。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综合考察;
(七)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招聘方案和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编制,市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实施。各县(市、区)、园区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经本县(市、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招聘单位岗位空缺情况、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时间、招聘方式、招聘程序、投诉举报方式及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八条 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根据核准的公开招聘方案制定招聘公告,并对公告内容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制定招聘公告。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三)报名方式、时间、地点及材料;
(四)考试考核时间、地点及内容,成绩计算方法;
(五)体检、综合考察、公示要求;
(六)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开招聘公告应当在绵阳人事考试网发布,也可以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招聘方案核准部门同意后,在原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涉及降低资格条件、扩大报名范围的变更公告,视同新的招聘公告确定补充报名时间。
第五章 报名和应聘人员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聘原则上应当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确需实行现场报名的,现场报名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市属事业单位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由招聘单位会同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核验有关材料;县(市、区)、园区事业单位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县(市、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核验有关材料。实施网上报名的,可以在面试前核验有关材料。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负责应聘人员资格审查的单位有义务接受其询问并告知其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聘岗位的开考比例一般为1:3。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应当核减招聘人数或者取消招聘岗位,并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岗位变更公告。
特殊专业、经济薄弱地区或者因资格条件要求较高等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公开招聘方案核准部门同意,可以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置开考比例。
第二十五条 应聘人员按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六章 考试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聘方式分考试和考核两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般采取考试方式招聘。急需招聘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等特殊人才,可以采取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七条 考试一般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也可根据职责分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按人事考试的相关规定制定考试工作规程,规范命题、考试、阅卷评分等环节,并按考试工作规程组织考试。
第二十八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进行。管理岗位和面试不涉及专业内容的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的笔试成绩在考试总成绩中的占比不低于60%,面试涉及专业内容的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的笔试成绩在考试总成绩中的占比不低于40%。考试组织单位可设置成绩合格线。
第二十九条 笔试可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在笔试成绩中的占比不低于50%。公共科目笔试命题和考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专门考试机构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笔试的命题和考务工作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专门考试机构组织实施,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符合国家、省加分政策的,按规定在笔试成绩中加分。
笔试成绩一般在笔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报名网站公布。
第三十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技能操作水平和综合素质等。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
市属事业单位面试一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专门考试机构组织,也可根据职责分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县(市、区)、园区所属事业单位面试由县(市、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统一组织事业单位面试。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公开招聘公告中明确的方法确定面试人选,一般按照加分后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和同一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3进行确定,达不到上述比例的岗位,应聘该岗位的笔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全部确定为面试人选。面试组织单位应于面试前在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上公布参加面试人员的准考证号、笔试成绩、加分、加分后的笔试总成绩、排名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面试组织单位成立面试评委小组,评委人数应当为奇数,一般为5-7人。面试组考官数为 5 人的,招聘单位考官数不超过2 人;面试考官数为 7 人的,招聘单位考官数不超过 3 人。面试中如涉及专业内容的,评委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因面试内容专业性极强或方式特殊,对考官有特殊要求的,经公开招聘方案核准部门同意,面试考官可少于5人。
第三十二条 面试评委须按面试测评要素当场独立评分。面试成绩当场告知应聘人员。
第三十三条 急需招聘以下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等特殊人才,可以优化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一)具有与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专业对口的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与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专业对口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具有与专业技能岗位专业对口的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人员。
(四)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可考核招聘的人员。
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具体方式等另行制定办法。
第七章 体检和考察
第三十四条 体检、考察人选按招聘岗位拟聘人数等额确定,具体确定办法应当在公开招聘公告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 体检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体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一般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如确需采用其他体检标准,应当在公开招聘公告中载明。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参照本市公务员录用体检要求,非当场或者当日复查的体检项目可以在收到体检结果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一次。体检组织单位对申请复查人员组织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结论为准。
第三十六条 考察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察组织单位应当制定考察方案,明确考察的内容、方法等,考察组成员不少于3人。
考察应当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核实应聘人员资格条件等。
第八章 公示和聘用
第三十七条 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根据考试考核、考察、体检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当在原发布公开招聘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出生日期、学历、专业、考试考核成绩、排名。
公示有异议的拟聘人员,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八条 经公示后确定的拟聘用人员,招聘单位应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订立聘用合同前,按程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四十条 拟聘用人员应当与招聘单位订立5年以上聘用合同。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5年。
第四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在各项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招聘公告中明确的方式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用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用人选明确放弃聘用的;
(四)其他导致拟聘用岗位空缺的情形。
拟聘用人员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出现的空缺不再递补。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回避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公开招聘工作负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统一公开招聘时,对其负责的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
组织实施单位按规定保存公开招聘的相关材料。考试考核组织方案、答卷、答题卡、面试评分表、影像等考试考核方面材料,存档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公开招聘方案和公告、面试人员的报名材料、考察材料、公示信息等材料,按人事工作档案要求存档。
第四十五条 严肃招聘纪律,对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印发的《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绵人社〔2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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